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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www.110.com 2010-07-15 16:12

  来大同投资开发,除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的有关优惠外,还可享受到以下优惠: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可免征工商统一税;凡经营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从企业分得利润如继续在本市投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40%;对再投资兴办扩建出口产品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且其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等。对外来大公司、大集团参与我市资产重组的,新增所得税按“免二减三”实行先征后返,投资方向调节税一律先征后返,并对重组企业给予挂牌保护,对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政府部门要及时帮助协调解决。

  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和引进技术、资金的奖励办法为加快开发区改革开放步伐,鼓励引进国内外技术、资金,进一步促进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推动大同“二次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惠政策

  1、在开发区兴办的生产性“三资企业”,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开发区兴办的内资企业及非生产性的“三资企业”,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由开发区财政前三年每年返还70%,第四年至第六年返还50%. 3、三资企业减免所得税、内资企业返还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采取返还的办法)减半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已入区的生产性企业获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或扩大再生产,以及投资于开发区的其他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可连续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40%;再投资开发区的产品出中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当年返否定财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50%.已入区的生产性“三资企业”,获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款的40%。

  5、能够综合利用本企业和外企业和外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至生产经营之日起,由开发区财政五年内将所得税全部返还。

  6、凡投资于开发区的电力、通讯、邮政、公用事业、交通和其它基础设施的企业,以及研发区从事商业、娱乐、服务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正式营运之日起,属地方征收的营业税二年内由开发区财政按30%返还给企业;属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值税三年内由开发区财政按60%返还给企业。

  7、凡通过省、部级以上科技部门鉴定,并经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确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区投资建设,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自获利的年度起,由开发区财政按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前三年全部返还,后三年返还50%.企业上交的属地方收入的增值税,第一、二年由开发区财政按70%返还给企业,后两年按50%返还给企业。投资额度在2000万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上款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外,企业上交的属地方收入的增值税,前二年全部返还给企业,后三年按50%返还。

  8、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其年净收入在30万下的,开发区财政返还其全部所得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由开发区财政返还其已缴纳所得税的70%。

  9、高新技术企业用其所得税后在开发区再投资兴办高新技术,或参股、收购在开发区注册的、有发展潜力的其它企业,开发区财政三年内返还其与上述投资相应的已缴纳的全部所得税。

  10、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的新产品,凡通过省、部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经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确定的,其新产品实现并缴纳的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在三年内返还50%。

  11、高新技术企业在创建或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可以高新技术作为技术入股,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最高可占注册资金总额的35%。

  12、凡在开发区投资建设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属地方收入的增值税,开发区财政衽由财政部分返还企业用于加速企业发展的政策: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两年内返还25%;投资在300~2000万元的企业,第一年全部返还,后三年返还70%。

  13、开发区企业用电增容费每千瓦按大同市内规定的40%征收(只限湖东片);自来水增容费减半征收。(只限湖东片)。

  14、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的所得弥补,下一年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弥补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15、凡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税法规定经营期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返还、退还的各种税额。

  16、开发区的土地按区域、地理位置分类定价,并依照国家及省土地管理方面的有关政策,给予办理征用、出让、出租等手续。一次性缴纳土地费的可享受10%的优惠。

  17、开发区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40~50元收取,一次交清用者可享受10%的优惠。(只限湖东片)

  二、奖励办法

  1、引进开发区的国内外项目、高新技术、资金,开发区对引进的单位和中介人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2、引进“三资”项目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自企业投产之日起由开发区财政连续三年按企业所交纳税金的5%奖励中介人。

  3、通过中外合资等方式引进的外资(指引进开发区区直企业),由开发区负责按外方实际出资额的3%奖励中介人。

  4、引进的“内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自企业投产之日起,由开发区财政连续三年按企业所交纳税金的2.5%奖励中介人。

  5、为开发区的区直企业引进国内资金的,开发区负责按引进资金金额的2%奖励中介人。

  6、为开发区其它入区企业引进“外资”或“内资”的单位或个人,可享受大同市人民政府[1998]135号文件规定的奖励办法。

  7、带高科技项目、技术专利项目在开发区投资建设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除享受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外,开发区财政连续三年按企业所交纳税金的3~5%奖励单位或个人。

  8、引进高新技术、专利技术在开发区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由受单位按大同市政府[1998]135号文件支付技术转让费、中介服务费,开发区财政按新增效益所交纳税金的3~5%奖励技术所有人和中介人。

  9、开发区内的企业通过引进新技术生产的新产品获得国优、部优、省优称号,开发区财政一次性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

  10、本办法由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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