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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开放城市税收优惠
www.110.com 2010-07-15 16:12

  (一)沿海开放城市的范围

  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福州、广州、湛江、上海、温州、北海等港口城市和汕头、珠海、厦门除经济特区范围以外的市区、威海市的市区。

  (二)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对设在沿海开放城市者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交通运输(不含客运),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等(以下简称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建筑业,减按24%的税征收企业所得。

  2、对在沿海开放城市的老市区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凡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属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可减按15%的税征收企业所得税。

  3、开放城市内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以外,征出口关。

  4、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征进口关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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