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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税收优惠
www.110.com 2010-07-15 16:12

  (一)经济特区的范围

  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

  (二)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减按15%的税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经济特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设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以经济特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经济特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本特区销售的,暂免征收增值税。经济特区内的单位和个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批发、零售货物给本特区内的单位或个人的,不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一律暂按6%征收增值税。

  6、经济特区内企业出口本区生产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产品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出口关税。

  7、经济特区内中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为特区生产和建设进口自用的物资,在国务院批准下达的进口度内,从1996年4月1日起,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五年(1996~2000年)过渡、逐年递减的管理办法。

  8、经济特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凡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自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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