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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一)
www.110.com 2010-07-15 16:13

    流转税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软件产品优惠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集成电路产品优惠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饲料生产企业优惠政策

    饲料生产企业,可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4、自 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5、民政福利企业优惠政策

    对于安置残疾人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的已纳增值税。

    (二)消费税优惠政策

    1、小汽车优惠政策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低污染排放限值是指相当于欧盟指令94/12/EC、96/69/reoJse排放标准(简称“欧洲Ⅱ号标准”)。

    2、自 2001年1月 l日起,对“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

    3、汽车轮胎产品优惠政策

    自 2001年 1月 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接近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

    (三)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2、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 1辆自用小汽车。

    4、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及其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四)营业税优惠政策

    1、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 l日至 12月 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 1日至 12月 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 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3、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1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4、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5、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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