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税局2000年颁布了《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办法》(厦国税流[2000]34号)。该办法就有关计算机软件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办法作了如下规定:
一、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余的计算机软件销售均征收增值税。
二、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一般纳税人自己生产的,经评审认定机构认定为其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
三、计算机软件产品包括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的解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文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会计上要单独核算,办理纳税申报时要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与其它货物及应税劳务分别申报。
五、我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采取按月征收增值税、按季退还的办法。具体办理退税的办法如下;
1、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的时间为季末的次月底之前;
2、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评审认定机构的认定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的纳税申报表
(4)增值税完税凭证
(5)计算机软件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 《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3、计算机软件产品申请退税资料由基层局受理,审核后报流转税管理处审批。
4、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及生产销售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的退税数额计算公式:
应退税款=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季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季销售额6%
5、纳税人凭审批后的《审批表》到征收部门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持《审批表》和收入退还书到计财处办理有关退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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