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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www.110.com 2010-07-15 16:13

    深圳经济特区地方税收各项税收优惠办法按税种划分概括为:

    (一)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1、优惠税率

    (1)深圳经济特区各类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统一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2)从事生产性经营的特区企业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值70%以上的, 经税务机关核准,减按10%的税率计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2、减免优惠

    (1)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免缴3%的地方所得税。

    (2)对从事港口、码头开发经营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市政府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第3年至第8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对从事服务性行业的特区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2000万人民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2年第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特区其它地方税种的减免优惠

    1、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纳房产税3年。

    2、特区企业的营业税、车船使用税等其它地方各税执行全国统一减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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