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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www.110.com 2010-07-15 16:13

    珠海市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优惠政策有:

    一、放宽内外销比例

    凡外商在珠海投资《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或收购、参股国有企业的,审批机关不限定内外销比例,由投资者根据国内外市场需要,以保证外汇平衡为目标,自行确定和调整产品的内外销比例。

    凡外商在珠海投资《目录》中限制甲类项目,经报广东省外经贸委批准可给予30-50%的内销比例;投资限制乙类项目,报国家外经贸部审定内外销比例。

    二、减免企业所得税

    设在珠海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之年起算,都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期,其中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头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港口码头,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头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服务性行业,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头一年免征,后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珠海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均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内地为33%,沿海经济开发区为24%)。凡经珠海市科委评定为“技术先进型”、市外经贸委评定为“产品出口型”(70%以上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免期满后尚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以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入(增资或新办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者,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若再投资于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者,可100%退还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鼓励产品出口给予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出口产品,除属限制性项目需申领出口许可证或购买配额外(按原审批权限到省外经贸委和外经贸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申请),其它产品出口均免领许可证,出口关税、增值税均为零。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已征税的中国原辅材料、零部件进行加工的产品出口均可退税。进口原辅材料、零部件进行加工生产则采取“先征后退”的方式,在进口时先征税,在出口时给予退税。出口商品的退税率是: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四大类机电产品为17%;农机、纺织原料及制品、钟表、鞋、陶瓷、钢材及其制品、水泥为13%;有机化工原料、无机化工原料、涂料、染料、颜料、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为11%;目前执行6%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及其他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为5%.若上述企业的产品有内外销的,其出口部分应免、退的税额可与内销部分应征税额相抵扣,以一个季度计算,出口数额占销售总额50%或以上的,抵扣后免、退税额有剩余的可退税,出口数额占销售总额50%以下的,抵扣后免、退税额有剩余的则结转下一季度抵扣。

    四、适当降低高新技术产业地价

    凡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经由珠海市科委评定为高新技术产业者给予优惠地价,按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四类和用地的不同区域定价,并可商议分期付款。

    五、鼓励类及限制乙类项目投资总额内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免税进口

    凡属于《目录》中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含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机[不包括中央空调]、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机、传真机、电子计算机、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汽车、摩托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第1章至第83章、第91章至第97章的所有税号的商品)之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以上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珠海保税区的特惠待遇可供利用

    珠海保税区设在洪湾,占地3平方公里,实行封闭式管理,外商在区内可从事出口加工(主要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项目)、转口贸易(经批准可开展商品期货交易)、仓储运输(含大宗保税生产资料交易业务)、批发零售、金融保险(经批准可试办离岸业务和外汇期货业务)、和其他特种服务业务(如设立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保税区内所有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国家禁止的以外)均不受限制,包括生产型企业可同时兼营贸易业务等。

    设在保税区内的企业,可在区内与境外(含港澳)自由进出各种货物(包括出口加工企业进口生产设备、零部件、原辅材料、燃料、包装物料等),通关实行备案登记制,免领进出口许可证(需配额出口商品除外),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不含需征税的汽车、烟酒等少数商品),展示、仓储进口商品不设期限,出口加工业进出口料件不设保证金台帐,不收保证金,出口税率为零。

    经海关批准,保税区企业可从非保税区口岸或国内其他保税区进出口货物,保税区内的货物在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之后,亦可运出保税区外销售;非保税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口,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可享受国家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见第二条)、税率按15%计征之外,凡符合国家有关鼓励政策的可减按10%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保税区实施《保税区外汇管理条例》,可以在区内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人民币帐户,不需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可直接与银行进行外汇或人民币结算,允许各国货币在区内流通。

    七、准许投资者自用的港澳车辆申请入境

    凡在珠海实际投资达到一定标准的外商,在其合同有效期内,投资者自用的港澳牌照车辆,可以申请办理进入珠海或广东省境内的行驶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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