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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www.110.com 2010-07-15 16:13

  聘用一名下岗职工 减免4000元税收

  下岗从事个体经营 每户减税8000元

  “企业新增岗位录用下岗失业人员,按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减免税收。”近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出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新政策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减扣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去年底前已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享受原优惠政策至期满。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标准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应缴纳税款小于8000元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8000元的以8000元为限。从办理减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均可享受优惠政策,但减免税期限不得扣减停歇业时间。在去年底核准享受原再就业优惠政策期满3年的,不再享受新政策优惠。不足3年的(除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外),从今年1月1日起享受新政策直至3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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