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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再就业税收优惠新政策
www.110.com 2010-07-15 16:13

  三年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今后持《再就业优惠证》会享受哪些税收优惠?烟台市地税局公布了再就业税收新政策,自今年起至2008年12月31日执行。

  再就业税收新政策鼓励接收下岗失业人员。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及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新政策还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凡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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