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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四)
www.110.com 2010-07-15 16:13

    出口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产品优惠政策

    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适用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从1999年10月1日起,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二、中标产品优惠政策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应由企业于中标货物支付验收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明及资料:

    1、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2、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如中标人为外贸企业,则还应提供中标人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协议);

    3、中标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标货物已征消费税的,还须提供专用税票;(生产企业中标的,应征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免征);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

    5、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6、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

    三、提高退税率

    从1999年7月1日起,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维持17%不变,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及法定征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或11%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法定征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和农产品以外的法定征税率为13%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维持5%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1号)。

    从2001年7月1日起,将纱布的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海关出口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出口退税率通知(国税发〔2001〕74号)。

    四、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优惠政策

    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自产货物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企业生产的货物,也视同自产货物。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在一个季度内因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

    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4)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

    五、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的退税规定

    对外投资是指国内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通过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方式对外进行的投资。

    企业在国内购买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其货物的最终消费在国外,而且还为国家节省了外汇,为了支持利用国内货物参与国外投资,国家规定对这类货物也视同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具体的退税办法是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可于所购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申请办理退税。

    同时提供下列单证和资料,以备审批退税的税务机关核查。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

    2、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3、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5、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货物的应退税额依出口货物购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六、A、B类企业优惠政策

    (一)A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产品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3、从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二)B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可放宽为2000万美元以下);

    2、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

    3、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对A类企业实行先预退税后核销的管理办法。A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帐,按季填具《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申报退(免)税。经审核无误,主管税务机关可据此办理退(免)税的审核、审批手续。待该企业将有关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再予逐笔复审(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核销已退(免)税款。所退(免)税款在年度终了后,按出口退税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免)税款予以补缴入中央库,少退(免)税款予以补退。

    B类企业在货物报送出口后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申报退(免)税,其他凭证(即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可不按月附送,但须装订成册备查,主管出口退税机关经审核(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即可办理退税审批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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