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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对外商投资企业扩大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www.110.com 2010-07-15 16:21

    一、外商投资企业用本企业实现利润扩大投资,包括直接增加该企业注册资本或用于在我市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被投资企业剩余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不论外方投资者还是中方投资者,均给予返还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优惠。其中,被投资企业为技术先进型或出口型的,返还其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全部税款;被投资企业不属于上述“两类型”企业的,返还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二、对剩余经营期限超过10年的生产性企业扩大投资,不论企业增资的来源,对其增资取得的收益,视同新建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对于增资部分能够单独核算盈亏的,自获利年度起,新增利润实行所得税“免二减三”;对于增资部分不能单独核算的,自增资年度起,以增资前一年度实现利润为基数,对增长利润,按增资额占全部投资的比例,实行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新投资部分增长利润应免征的税款=(新增注册资本/增资后注册资本)×(本年度企业计税利润-增资前一年度计税利润)×本年度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

    三、外商在我市投资设立的投资公司和咨询公司,如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实行所得税“一免二减”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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