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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减免税优惠
www.110.com 2010-07-15 16:21

  1.外商承包工程作业或劳务服务的一部分转包给中国企业或其他外商的转承包价款,准其从总承包价款中扣除计算纳税。

  2.外商代为采购或能为制造出包方的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所需用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凡是符合:双方签订有经过批准的代购代制专项合同或承包工程合同或劳务合同所附的议定书、备忘录等附件的,开具有标明出包方抬头的原始发货票证并由出包方缴纳关税的,所代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归出包方所有等三个条件的,其价款准予从其承包工程或劳务项目的业务收入总额中扣除计算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扣除额最多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70%。

  3.对仅承包机器设备安装、装配业务的,其代购、代制机器设备的价款机器设备的价款确实超过合同业务价款总额的70%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准其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4.外商提供下列劳务服务的收入,在1990年底以前,暂不征流转税。其中除了属于专有技术使用权有关的劳务服务收入,已另有规定者外,也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与我国企业签订销售机器设备的贸易合同,按该合同规定,派工程技术人员来华指导设备安装、解释技术资料和培训人员以及提供与设备的安装使用有关的设计劳务。

  (2)对我国企业现有技术的改造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工艺设计等项技术协助或技术服务。

  5.在我国与19个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防止偷漏税协定中,一般都规定,对承包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反对其进行连续为期超过6个月的征税,不够6个月的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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