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法 > 税收优惠 > 涉外优惠 >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
www.110.com 2010-07-15 16:21

  按照国税发[1999]173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所说的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流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但不含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以及从事技术开发的企业发生的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

  企业当年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各项费用80万元,2001年实际发生120万元,2001年比2000年增长50%,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按实际发生额即120万元列支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还可在年终按实际发生额的50%即60万元直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比如,2001年企业实现利润总额500万元(假定企业当年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也没有未弥补亏损),则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40万元(500-60);若企业2001年实现利润为50万元,则只能抵扣50万元,抵扣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

  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申报期限、审核程序及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级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于按照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其技术开发费不适用上述规定。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照外商投资企业执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