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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税收优
www.110.com 2010-07-15 16:21

  按照财税字[2000]49号和国税发[2000]90号文件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文件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免税进口的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于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1999年7月1日后以货币购进的末使用过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也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的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设备的购置时间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用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的到货时间为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有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抵免的投资额,可以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继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按照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法和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规定享受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处长延续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度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应按前述规定的限额和期限抵免。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处于税法规定的免税年度的,其购买设备前一年度企业所得税以零为基数,计算新增企业所得税。企业购买设备的以前年度为累计亏损的,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税法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投资抵免。企业购买设备的当年或以后年度处于税法规定的免税年度的,其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仍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免税,其设备投资可延续下一年度进行抵免,但延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年限。

  按照规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适用于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税额。

  按照规定,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1个月内作出审核批准,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企业。企业在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五)企业合同复印件;

  (六)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七)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应当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同时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购置设备的发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等。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有关报表、资料后,认真审核企业填报的项目和数额,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投资抵免及汇算清缴。

  按照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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