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和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一)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
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申报期限、审核程序及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级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适用上款规定的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印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不含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以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
2.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照以上规定执行。
4.以上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17日国税发[1999]173号
(二)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1.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税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比照以上办法执行。
对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1)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度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法和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规定享受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时,应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购买国产设备的发票等有效凭证和资料。
(4)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的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其已退税款不得计入设备原价。
(5)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实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14日财税字(2000)49号
2.适用范围
(1)以上适用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2)以上所称设备是指符合通知规定范围,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3)以上所称国产设备必须是1999年7月1日以后、且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
(4)以上所称国产设备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5月18日国税发(2000)90号
3.审批和抵免办法
(1)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2)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应在通知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抵免。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
(3)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以前年度为累计亏损的,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税法规定,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投资抵免。
企业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该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首先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免税,其设备投资抵免额可延续下一年度进行抵免,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以上规定的年限。
(4)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5)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审核批准,同时,应将批准文件抄送企业。
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见附表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企业合同复印件;
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同时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
(见附表三)、购置设备的发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见附表四)。
(7)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各分支机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5月18日国税发(2000)90号
附表一: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归集表(略)
附表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略)
附表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略)
附表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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