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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应用——外商投资企业和
www.110.com 2010-07-15 16:21

  四、设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减免税政策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发布

  所谓经济特区,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持区;

  所谓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第85号发布

  以上所说的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仅限于上述企业在相应地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第85号发布

  2.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发布

  所谓的沿海经济开放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市、县、区。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第85号发布

  上述所说的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仅限于上述企业在相应地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第85号发布

  3.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发布

  以上规定适用于下列企业:

  (1)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①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②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③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第85号发布

  “两个密集型企业”可以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进行判定。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科委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后,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两个密集型企业”必须在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方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审批“两个密集型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7月21日国税发[1995]139号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从容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自1999年1月1日起,将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

  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

  1999年7月14日国发[1999]13号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第85号发布

  (3)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但以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为限。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第85号发布

  (4)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第85号发布

  (5)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第85号发布

  (6)在苏州工业园区从事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及配套设施等交通、能源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5年3月27日国税函发[1995]128号

  (7)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第85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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