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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应用——外商投资企业和
www.110.com 2010-07-15 16:21

  二、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

  1.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第85号发布

  2.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设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第85号发布

  3.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第85号发布

  4.关于先进技术企业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但对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应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1年10月15日国税发[1991]165号

  5.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1)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的所属纳税年度在企业获利年度之后,或者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之日的所属纳税年度在企业开业之日所属年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的,不应追补享受有关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4年6月29日国税发[1994]151号

  6.在国务院确定的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包括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同时也是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是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可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后,仍按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也是产品出口企业的,可以依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如果同时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允许企业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税收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1年10月15日国税发[1991]165号

  7.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以上规定申请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据的被确认为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文件,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第85号发布

  8.“两个密集型企业”可以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进行判定。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科委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后,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两个密集型企业”必须在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方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审批“两个密集型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7月21日国税发[1995]139号

  三、产品出口企业减免税政策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以上规定申请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提交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第85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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