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已经加入WTO,市场经济日益繁荣,个人收入的来源和形式日趋多样化。
有些人在取得固定收入的同时,还利用掌握的知识,取得合法的劳务报酬收入。取得收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是纳税,通过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可以使自己的合法净收入多一些。
[案例]
杨选2002年7月~9月取得同一项目劳务收入60000元,支付交通、食宿等费用9000元。有以下纳税方式:
[筹划分析1] 一次性申报纳税
杨选9月底将60000元收入一次领取。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如果一次收入超过20000元,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加征5成的应纳税额。则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60000×(1-20%)×20%=9600元;
[60000×(1-20%)-20000]×20%×50%=2800元。
二者合计12400元。
其获得的净收益为38600元(60000-12400-9000)。
纳税人取得收入申报纳税,如果收入畸高,就可能被课以较高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缴纳较多的税款。而在收入较低的月份,作为纳税人又不能充分享受到税法为自己提供的各种优惠,如:定量或定率的一次性扣除,较低的税率。相对于业主来说,一次支付较大的费用,负担较重。
一般情况下,当事双方不应采取这种支付方式。
[筹划分析2] 改变支付方式,分次申报纳税
税法规定,属于一次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支付间隔超过1个月,按每次收入额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间隔期不超过1个月,则合并为一次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时,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内每月收取劳务报酬的数量,可以多次抵扣法定的定额(定率)费用,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使自己的净收益增加;对于业主来说,每月支付一定的费用,经济负担有所减少,也乐于执行。此种方式,双方都有利可图。
如上例中,杨选可以同支付报酬方约定,60000元收入分三次领取,每月领取一次,每次20000元,则杨选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00×(1-20%)×20%×3=9600元
净收益=60000-9600-9000=41400元。
[筹划分析3]
由业主提供相关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采取由业主提供一定服务费用开支等方式,虽然减少了纳税人的收入,同时也减少了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比如,由业主向纳税人提供伙食、交通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务来抵顶一部分劳务报酬。对业主来说,开支并没有增多,利益无损;对纳税人来说,这些伙食、交通等开支是纳税人的日常开支,若由纳税人用收入购买往往不能在缴纳所得税时扣除。
可见,对于劳务报酬收入,纳税人通过筹划,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关键是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约定领取报酬的数额和次数,明确相关费用由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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