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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避税筹划——个人创业的税收筹划
www.110.com 2010-07-15 17:42

    从税收的角度而言,私营业主往往既负有缴纳流转税的义务,又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除外);而投资者个人还要就企业税后留利分配给个人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在投资创业时就要进行税收筹划。基本思路如下:

    (1)广寻优惠政策

    个人无论投资于建筑业、金融业、文化体育业还是服务业等,都可以通过享受经营项目的税收优惠达到合理降低税负的目的。比如:

    ①流转税优惠: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婚介等服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以及从事科技研究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等等,不缴营业税。此外,符合国家规定的民政福利企业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也可享受一定的增值税免税、减税待遇。

    ②企业所得税优惠:

    现阶段可以享受一定减免税待遇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第三产业企业,以废渣、废水、废气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企业,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新办的劳务服务就业企业,教育部门所属的学校办的工厂、农场、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生产企业,乡镇企业等等。

    个人投资创业时,完全可以考虑和利用这些优惠政策,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灵活地加以运用,以取得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2)选好创业宝地

    凡是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个人在投资创业时,除选择经营项目外,应重视注册地的选择,从而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

    (3)选择自有房屋使用方式

    在生产经营中,投资者应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将费用列入产品成本。比如,对租用自有场地经营的企业,是采取收租方式还是以实物投资参与经营分红的方式,需要具体考虑。合理的选择会对降低税负产生积极的影响。

    采取对承租方收取租金的方式,由于企业支付的租金,可作为费用计入经营成本,从而减少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也影响到投资者年终分红的数额,对个人所得税也会产生影响,从而使企业税负下降,个人所得税税额减少。但是,提供场地的投资者取得的租金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

    采取以房屋作价投资参与经营的方式,提供房屋的投资者不用就此行为缴纳营业税。但是按上面的分析,企业将因为不支付租金而增加企业所得税税额,投资者年终所取得的分红也将全额计税。因此,在与他人合伙经营时,以收取房租的方式较以房抵资要明智一些。当然如果企业处在所得税减免期,以房抵资方式可能更好。在租金额度的选择上,笔者认为以年租金所带来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为衡量标准。当企业适用33%的比例税率时,在租金收入和经营者月收入的增加幅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不超过以33%的税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采用收取租金方式更为有利。

    另一方面,在将自有房产作为经营场所时,还应区别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可将全部场所作为经营用房,这样也可以少缴房产税。营业用房产税是按房产余值的1.2%按年征收,这里的房产余值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额计算缴纳;

    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是按租金收入的12%按年征收。一般来说,现值总大于原值,余值大约只相当于现行市价的30%左右,两种选择所带来的税负孰轻孰重显而易见。

    私营业主在决定增加成本开支时,应该合理测算由于成本的增大带来的利润下降及税收负担的影响程度,权衡利弊,选择最优化的方案。否则,也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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