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根据其利润分配方式对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被个人承包后没有改变性质的话,那么,承包、承租经营者除了缴纳个人所得税外,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就出现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使得总体税负增加,从而最后归到个人手中的收入就会大大减少。
如果承包、承租者经营有条件的话,可以考虑改变企业的性质为个体户或者其他性质,这样就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节省部分税款,使得总体收益最大化。
例如,承包人刘某1997年承包经营一民营企业,合同签订承包期为3年,每年除上缴8万元以外,其余收入全部归承包人所有。这期间,由于刘某经营有方,该企业各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0、29、38万元。
199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0×33%=6.6(万元)
净税后利润=20-6.6=13.4(万元)
刘某收入额=13.4-8=5.4(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4000-12×800)×30%-4250=9070(元)
刘某实际收益=54000-9070=44930(元)
同样可以求出刘某1998年实际收益为84405元,1999年为123600元,三年的总收益为252935元。
如果刘某通过一定的途径使得该民营企业性质变为个体户,同样每年给被承包单位8万元的上缴收入,则
1997年刘某收入额为20-8=12(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800×12)×35%-6750=31890(元)
刘某实际收益=120000-31890=88110(元)
同样可以求出刘某1998年实际收益为146610元,1999年为205110元。三年总收益为439830元,可多获得收益186895元。
承包不满一年的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法[1994]089号文件规定,对于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如果将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合同签为12个月,则可以节省部分税收,因为这时可以多抵扣若干个月的费用支出。
某纳税人承包经营一家饭店,1999纳税年度承包经营期为5个月,在这期间,共获得收入8万元。
如果不经筹划,则:
该纳税人应纳税额=(80000-800×5)×35%-6750=19850(元)
如果该纳税人和饭店老板签约时签成承包经营期为12个月,则:
该纳税人应纳税额=(80000-800×12)×35%-6750=17890(元)
共可节省税收1960元(19850-17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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