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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次拿报酬可避3/4个税
www.110.com 2010-07-15 17:42

  劳动报酬分多次拿,个税可少交四分之三?近日,某报登出了一篇《收钱慢慢拿个税少交3/4》的稿件称:某税务专家为一王女士制定了纳税筹划,使其少缴近四分之三的个税。但南京市地税局的有关工作人员却认为,这位“税务专家”为王女士制定的纳税筹划值得商榷。

  原来在这位税务专家给出的税收筹划中指出,通常,王女士的一次设计费用在30000元左右。以此为例,如果一次性申报,按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则王女士应纳税额为5600元。而某税务专家建议她将该项报酬分10个月领取,每月领取3000元,分次领取后,王女士的纳税额为(3000-1600)×10%×10=1400元。这样,王女士每笔业务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只有原来的四分之一,节约4200元。对此,地税部门的有关专家有不同看法。

  按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畸高,其应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加成比例为,应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关于劳务报酬收入的确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就王女士的例子而言,税务专家为王女士制定纳税筹划时,首先要弄清王女士取得此项收入是职务行为还是非职务行为,其次要确定适用的税目。若王女士是职务行为取得此项收入只能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王女士是非职务行为取得此项收入只能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专家为王女士制定纳税筹划错在混淆了不同的税目,前者按劳务报酬所得,后者按工资薪金所得,这样,不但不能为王女士减轻税负,反而造成王女士税纳不实的现象,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发现少缴税,王女士不仅要补缴少缴的个人所得税,还要缴纳税款滞纳金,其扣缴单位也将承担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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