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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士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www.110.com 2010-07-15 17:43

 税务筹划是个人理财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为这涉及收入中一个较大的数字,对企业人士而言尤为如此。

  正确的规划个人赋税义务是一个现实的问题。这里涉及的节税,也有人喜欢称之为合法避税(这样就又有了非违法避税这样的慨念,它位于合法避税和非法避税之间。非违法避税即表面合法,实质是违法的。)。合法避税是指: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减轻税务负担。

  节税和避税的区别在于,节税是用法律并不企图包括的方法来使纳税义务降低,而避税则是对法律企图包括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包括进去的范围加以利用。在这一连串法律专家的绕口令以后,依然是一个模糊的慨念。

  企业人士有利之处是他拥有或控制企业,最低限度也能对企业的行为作一个协同或调整。而在另一方面,企业又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换句话说企业人士同时是利益双方。这样他就能够对这一行为过程重新定义,使其对自身最为有利。对聪明的纳税人而言,公司不但是对风险边界的法律限定,还可以作为税负的屏蔽。换句话说就是增加个人真实财富的工具。相反不那么做的企业人士最终发现公司反倒是一个税负上更大的压力。

  薪金及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是累进的。可以通过对每个月薪金收入的均衡给付,最大限度地使适用税率的档次降低。如果你的公司还雇佣你的家人,实际上也可以均摊收入从而使适用税率的档次降低。部份收入获取可以以劳务报酬的名义支取。劳务报酬是按20%的税率征收,对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还可以扣除800无。4000元以上的减去20%的费用,余额才是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而言也可以套用上面的举例以规避税赋。

  可以降低名义工资但是增加企业提供的福利。比如说公司提供免费的午餐、上下班的交通工具,提供医疗费用甚至职工子女的教育费用。将所需资金从工资总额中扣除,减小工资基数。这里引申的内涵是我们寻求实际效用最大化而不是名义工资最大化。

  股利、红利所得企业人士因为股利、红利所得,往往面临涉及双重税务的压力。可以多注册一些公司——当然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一部份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来屏蔽风险,而另一些公司则接受低风险的业务,它可以是一个个体公司或是合伙人公司。

  重新定义你的收入形式。是不是一定要以红利的形式来抽取公司的利润呢?当然不是。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薪金及劳务报酬也是一种收入。另外也可以变更公司营运资金的构成,减少资本金。不足部分可以向你自己借贷,这样你起码就有了一部份免息的利息收入。其实从本质上讲使用权和所有权是可以分离的,我们可以使用某些财产但是它的所有权可以是相关公司的。有时候个人拥有某项财产真的是很“贵”。

  人员流动避税对一部份企业人士而言,经常性的跨国流动是其另一个行为特征。或者我们可以对其频繁穿越多个税务管辖区加以利用。在实例中,我国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无居所、在某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另一方面,如果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超过叨日,就免于承担境外所得的义务。这个实例反过来说,如果不是合理地使用避税措施,结局是很可能面临多个税务管辖区多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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