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救灾财政资金的投入和管理。救灾工作从根本上讲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应责无旁贷地承担起这项任务,各种抗灾救灾的资金投入均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应加大灾前主动性投资的比例,包括对各种已建工程的维护和改善。在救灾投入政策方面,应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政策,采取小灾由地方各级政府承担、大灾巨灾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中央政府负担大头)的方式,并将减灾投资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此外,要建立封闭运行、实体下拨、反应快速的救灾资金拨付制度,避免拖欠、挤占、挪用和截留救灾资金现象发生,确保救灾资金运行的安全性和及时性。目前,辽宁省在救灾资金管理和拨付方面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如开设专门的救灾资金账号,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拨付的管理办法。救灾资金在专户里完全封闭运行,拨付速度大大加快,彻底解决了到位不及时、基层变现困难等问题。同时,还要强化专项救灾资金的审计工作,防止和避免救灾资金使用中的腐败行为,追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救灾活动中的渎职和失职行为,提高政府“事权行使”和“财权运作”的责任性,保障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质量。此外,还可通过加大灾区的财政补贴、转移支付和通过财政贴息的方式支持银行向灾区重建项目提供低息贷款等。
(二)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首先,要拓宽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优惠的范围和方式。从税收优惠范围看,目前主要限于资源税、所得税,而流转税、财产税等绝大部分税种的收入都可能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因此,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优惠应尽量扩大到所有税种。此外,从自然灾害发生的过程看,用于防灾救灾和灾后重建的物资、技术、设备等,也应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从税收优惠方式看,可将目前的直接减免、捐赠两个方式拓宽到投资抵免、退税、延期纳税、亏损弥补等方式上。如,对应用防灾救灾技术、产品、工艺的研发费给予加计扣除;对应用防灾救灾的设备给予投资抵免;对金融机构给予自然灾害地区的贷款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遇到特大灾害,应允许企业捐赠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公益慈善类组织加大税收优惠,培育这些组织更广泛地进入扶危赈灾等民生领域等。这样,可吸引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流向受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尽快消除灾害的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其次,要提高税务机关在灾害时期的服务水平。就税收征管而言,税收征管法规定在自然灾害发生时,企业不能按时申报时,可延期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但在自然灾害较严重时,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纳税资料发生丢失、损失。因此,可考虑应按自然灾害的等级来分别规定不同的延期申报时限。就减免税的管理而言,税务机关应加强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受灾企业和群众能在最快时间内享受到税收优惠。其中,可考虑简化减免税的审批手续,鼓励企业更积极救灾。再次,要形成规范统一的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体系。国务院办公厅在2007年印发了《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这个文件没有涉及税收的内容。但在现代社会,自然灾害和税收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自然灾害一方面会造成社会经济损失,使税收收入减少,另一方面又会使特定时期财政支出显著增加。因此,可在保证各税种政策完整的情况下,形成一套统一、便于有效执行、适于预防和灾后重建的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体系,使不同企业能迅速理解和享受税法的优惠。虽然说广东、湖南、重庆等地在灾后重建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措施,但大多具有针对性。而就全国来讲,建立一套规范的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体系还是有必要的。
(三)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我国是自然灾害 (一)加强救灾财政资金的投入和管理。救灾工作从根本上讲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应责无旁贷地承担起这项任务,各种抗灾救灾的资金投入均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应加大灾前主动性投资的比例,包括对各种已建工程的维护和改善。在救灾投入政策方面,应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政策,采取小灾由地方各级政府承担、大灾巨灾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中央政府负担大头)的方式,并将减灾投资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此外,要建立封闭运行、实体下拨、反应快速的救灾资金拨付制度,避免拖欠、挤占、挪用和截留救灾资金现象发生,确保救灾资金运行的安全性和及时性。目前,辽宁省在救灾资金管理和拨付方面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如开设专门的救灾资金账号,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拨付的管理办法。救灾资金在专户里完全封闭运行,拨付速度大大加快,彻底解决了到位不及时、基层变现困难等问题。同时,还要强化专项救灾资金的审计工作,防止和避免救灾资金使用中的腐败行为,追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救灾活动中的渎职和失职行为,提高政府“事权行使”和“财权运作”的责任性,保障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质量。此外,还可通过加大灾区的财政补贴、转移支付和通过财政贴息的方式支持银行向灾区重建项目提供低息贷款等。
(二)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首先,要拓宽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优惠的范围和方式。从税收优惠范围看,目前主要限于资源税、所得税,而流转税、财产税等绝大部分税种的收入都可能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因此,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优惠应尽量扩大到所有税种。此外,从自然灾害发生的过程看,用于防灾救灾和灾后重建的物资、技术、设备等,也应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从税收优惠方式看,可将目前的直接减免、捐赠两个方式拓宽到投资抵免、退税、延期纳税、亏损弥补等方式上。如,对应用防灾救灾技术、产品、工艺的研发费给予加计扣除;对应用防灾救灾的设备给予投资抵免;对金融机构给予自然灾害地区的贷款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遇到特大灾害,应允许企业捐赠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公益慈善类组织加大税收优惠,培育这些组织更广泛地进入扶危赈灾等民生领域等。这样,可吸引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流向受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尽快消除灾害的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其次,要提高税务机关在灾害时期的服务水平。就税收征管而言,税收征管法规定在自然灾害发生时,企业不能按时申报时,可延期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但在自然灾害较严重时,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纳税资料发生丢失、损失。因此,可考虑应按自然灾害的等级来分别规定不同的延期申报时限。就减免税的管理而言,税务机关应加强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受灾企业和群众能在最快时间内享受到税收优惠。其中,可考虑简化减免税的审批手续,鼓励企业更积极救灾。再次,要形成规范统一的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体系。国务院办公厅在2007年印发了《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这个文件没有涉及税收的内容。但在现代社会,自然灾害和税收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自然灾害一方面会造成社会经济损失,使税收收入减少,另一方面又会使特定时期财政支出显著增加。因此,可在保证各税种政策完整的情况下,形成一套统一、便于有效执行、适于预防和灾后重建的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体系,使不同企业能迅速理解和享受税法的优惠。虽然说广东、湖南、重庆等地在灾后重建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措施,但大多具有针对性。而就全国来讲,建立一套规范的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体系还是有必要的。
(三)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我国是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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