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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免税农产品何不委托代理商
www.110.com 2010-07-15 17:56

 某市一家竹胶板加工企业,生产用原材料主要为毛竹或经农民简单加工的竹垫子,按照政策规定,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并按收购凭证注明价款的13%计算抵扣进项税。该企业称毛竹是从农户手中收购的,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了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并按收购凭证上的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事实上,企业根本没有挨家挨户去收购,而是在每个地区委托一个人,由此人向农户收购。受托者将从农户手里收购的价格再加上10%利润,再卖给加工厂,加工厂按照支付给受托方的价格开具收购凭证,收购凭证上注明了受托者的姓名和身份证号。

  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审核时发现,加工厂开具的收购凭证经常出现几个固定的出售者名字,他们是不是农民?是否属于自产的毛竹、竹垫?税务机关实地调查并到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发现,企业购进的毛竹、竹垫并不是从农户手中收购的,而是委托他人收购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使用的收购凭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管理。对收购凭证的发放、使用、保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统一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应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对其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以及不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保管收购凭证的,其收购的农产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自行填开、自行抵扣,容易产生税收漏洞,各省级税务机关都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凭证管理办法,比如收购对象是自产自销的农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保管使用、会计核算健全等。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剔除了该企业已抵扣的进项税,并取消了使用收购凭证的资格。

  企业没有了收购凭证,自然不能再像以前一样进行抵扣,而受托方又不是一般纳税人,没有增值税发票,也不能抵扣。因此只能要求受托方在送货时,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但也只能抵扣4%,且受托方要纳税,提高销售价格,企业实际上基本不能抵扣进项税,税负一下子提高了许多,经营压力很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各地反映,一些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为了简化手续,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照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政策,纳税人可采用如下方法进行筹划,可以抵扣进项税,减少税收负担。

  (一)委托代理商。加工厂可在收购点委托代理商,代理商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普通发票和收购凭证(非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向农民购买原竹或经过简单加工的竹垫时,开具收购凭证,向竹胶板厂销售原竹或竹垫时,开具普通发票。这样,加工厂可凭代理商的普通发票按13%抵扣进项税。

  (二)聘请采购员。企业还可以聘请代理商为本厂的采购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发给固定工资或实行计件工资,代理商成为本厂的员工,由代理商向农民收购农产品,实际上就是企业向农户收购。这样,代理商可以不缴纳增值税,加工厂可以按收购金额抵扣13%的进项税。

  例:该加工厂2005年7月委托代理商收购毛竹10万元,代理商加价10%销售给加工厂。

  1.如果代理商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代理商应纳增值税10×(1+10%)×4%=0.44(万元),加工厂只能抵扣0.44万元的税款。如果代理商的增值税要加工厂承担,加工厂等于无法抵扣进项税。

  2.如果代理商开具普通发票,代理商应缴纳增值税10×(1+10%)÷(1+4%)×4%=0.42(万元);而加工厂可抵扣的进项税为10×(1+10%)×13%=1.43(万元),即使代理商的增值税全部由加工厂承担,加工厂也可以抵扣税款1.01万元。

  3.如果聘请代理商为本厂的采购人员,代理商不缴纳增值税,加工厂可以抵扣10×13%=1.3(万元)的进项税(加工厂自行收购,代理商不存在加价现象,减少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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