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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与失败只有一步之遥
www.110.com 2010-07-15 17:56

  不同的交易行为涉及税种不同,不同的税种适用税率及享受的优惠政策也不同。当发生涉及两个以上税种的交易时,就存在税收筹划的机会,就有可能通过交易收入的转移达到节税的目的。然而交易收入的转移并非任意可为,全无限制。把握好适度非常重要,甚至关系到筹划的成败。

  A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业务范围包括计算机生产销售,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等。A公司与B公司的交易情况是:为B公司开发一项工业控制项目,并将技术成果转让给B公司,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费拟定为20万元,且这是当年唯一的一笔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销售计算机若干台,制造成本为25万元,销售款拟定为40万元。签订合同前,A公司总经理向税务专家咨询,专家建议:计算机销售价款降低10万元,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费增加10万元。这样交易总额虽不变,但可以节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该筹划方案有两个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 [1996]41号):“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就A公司而言,不管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收入如何增加,都享受营业税免税待遇;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收入20万元没有把企业所得税优惠用足,增加到30万元刚好。假设其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33%,就节省了企业所得税3.3万元(10×33%);而转移计算机销售收入10万元,可以节省增值税1.7万元(10×17%)。当然,这仅是指节税,并非A企业的收益。因为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向购买方收取的。

  该方案也具有可行性。计算机销售收入减少10万元仍然超过生产成本,可以视为正常的市场价格波动。而且此方案会得到B公司的积极配合。计算机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而B公司购进计算机的成本实际包括17%的进项税额,减少计算机价款就等于减少B公司的总支出。另一方面,技术成果为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一样为资本性支出,A公司的筹划方案对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

  然而,A公司总经理觉得转移10万元收入还不过瘾,干脆把计算机销售收入全部转移到技术转让上,收取技术转让费60万元,而将计算机无偿赠送给B公司,表面上看,不仅营业税免了,还不用缴增值税了,企业所得税仍节省3.3万元。但这一方案最终却行不通,反而让A公司付出了更大的代价。

  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将计算机销售额按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为40万元,补缴增值税额6.8 万元(40×17%)。A公司不仅没节省增值税,而且因赠送而未向B公司收取任何进项税额,A公司等于反而减少纯收入6.8万元。此外,技术转让收入增加到60万元,除了30万元部分还有30万元,计算机销售额调整后,等于这30万元又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损失了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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