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产自销不如委托加工收回销售
甲酒厂接到一笔生产100吨粮食白酒的业务,合同议定销售价格1000万元。如何组织这笔业务的生产?
该厂的负责人知道在不同的生产运作方式下财务成果也不同,于是请税务专家进行筹划。于是根据白酒生产过程及税负变化特点分析了不同生产方式下税负情况,提出两个方案:方案一:由委托加工环节直接加工成定型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
该厂将酿酒原料交给另一白酒生产企业A厂,由A厂完成所有的制作程序,即甲厂收回的产品就是指定的某品牌粮食白酒,协议加工费为220万元,产品运回后以合同协议价格直接销售。
当甲厂收回委托加工产品时,向A厂支付加工费,同时支付由其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应纳消费税166.67万元。[即(250+220)÷(1―25%)×25%+100000×2×0.5].方案二:由甲厂自己完成该品牌的粮食白酒的生产制作过程。
由甲厂自己生产该酒,其发生的生产成本恰好等于委托A厂的加工费,即为220万元。该厂应纳消费税260万元(即1000万元×25%+1000000万元×2×0.5)。
通过计算,我们可以发现,该笔业务由甲厂自行生产比委托加工要多纳消费税93.33万元。
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流转增值率加大,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大,其应纳消费税多,而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直接销售),是以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其消费税税负低。因此,企业可根据这个结果,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方式。
二、委托加工收回缴税不如代扣缴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22号通知明确: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并经委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发现的,则应由委托方所在国税机关对委托方补征税款,受托方国税机关不得重复征税。如果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对这个文件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由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不同,委托加工时如果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而如果在受托方未代收代缴消费税的情况下委托方将加工消费品收回销售的,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要以高于加工成本的价格售出以求盈利,对这个环节补缴消费税,税法规定是以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这样做的结果怎么样呢?我们仍以上例来分析:如果由A厂代收代缴,则当长江酿酒厂收回委托加工产品时,向A厂支付加工费,同时按组成计税价格由其代扣代缴消费税。应纳消费税166.67万元。
如果甲酿酒厂在收回委托加工白酒时A厂未代扣代缴消费税,甲酿酒厂将白酒收回后直接按1000万元的价格销售,则甲酿酒厂就应以100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消费税260万元。
- 上一篇:企业技术改造前的纳税筹划
- 下一篇:出版企业税务筹划策略
相关文章
- ·核算方式不同 税收负担有别
- ·承包方式不同 税收筹划各异
- ·增值税税收筹划――销售对象不同 分开经营可节
- ·增值税税收筹划——代销方式不同 税收负担有异
- ·不同经营方式优惠不同
- ·不同经营方式优惠不同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方式
- ·浅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方式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争议救济方式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争议救济方式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有哪些规定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方式的规定
- ·天津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 ·以不同的方式出售增值税发票——徐某的行为构
- ·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应关注管理方式
- ·我国跨国经营企业实施国际税收筹划策略分析
- ·企业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问题
- ·税款征收方式 税收保全措施
- · 投资筹划
- · 税法规定本身存在纳税筹划的可能
- · 消转——税务筹划之最高境
- · 税收筹划,功夫在税外
- · “避税天堂”的黑洞
- · 税务筹划在ERP中的运用
- · 税收筹划中净收益指标的运用
- · 税务筹划应重视会计与税收差异
- · 利用中介国际许可公司避税筹划
- · 租赁筹划
- · 投资筹划
- · 改组改制优惠不能成为避税手段
- · 税负转嫁的形式与影响因素
- · 税额式筹划策略分析
- · 内资企业所得税筹划模式探讨
- · 税务专家支招 七种投资巧避利息
- · 出口企业经营方式的选择
- · 产权式酒店经营方式的纳税筹划
- · 拍企流转税问题巧处理
- · 老板与经理人节税双赢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