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好的筹划方法需要“与时俱进”,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时,需要按照规则发生变化以实现最佳目标,不能有丝毫含糊,否则将要“吃亏”。
某县棉麻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历史较长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属市控重点税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采购原料――原棉15866万元,销售产成品――皮棉19605万元(均为含税价)。多年来,公司领导一直认为销售原棉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算正规,信誉度高,采购货物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大可能地抵扣税款,所以公司一直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原棉。
2003年,在财税方面专家的筹划下,公司对以前采购方案进行比较:采购1万元的原棉,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可抵税1300元,比向拥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经营单位多抵扣增值税149.56元。这主要是牵涉含税抵扣问题。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使用收购发票,以含税价格抵扣,抵扣税额为1万元× 13%=1300元,而以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1万元货物,需要换算成不含税价格,抵扣税额为1万元÷(1+13%)×13%=1150.44元,二者税额相差149.56元。对于整个棉麻公司,如果2003年的经营业绩与去年持平,采购15866万元的原棉,进项税金可增加237.29万元,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使用收购发票,以含税价格抵扣,抵扣税额为15866万元×13%=2062.58万元,而以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需要换算成不含税价格,抵扣税额为15866万元÷(1+13%)×13%=1825.29万元,二者税额相差237.29万元。这等于增加了企业利润。此后,公司就采用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经营业绩不错,税务部门对此也一直认可。
2006年4月开始,河南省国税系统部分地市运行“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管理系统”,该棉麻公司位列其中。该管理系统主要是将收购发票开具的存根联纳入系统,对农产品生产者的身份、收购发票的开具金额等设置异常指标,经过筛选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提供有价值的线索,结束了手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历史。根据河南省农业生产者销售原棉的实际状况,单个农业生产者个人的全年销售收入5万元者可以说不存在。5月份设置的单个农产品销售者指标为10万元时,对单个农业生产者超过10万元者,管理系统全部筛选出清单,因此该公司某个销售对象以67万元榜上有名,同时该公司也出现其中。由于绝大多数单个农业生产者的销售额少于5万元,而该棉麻公司的单个销售方(个人)能够达到10万元,属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异常情况,这马上引起税务人员的注意。
税务人员根据线索实施纳税评估,通过内查外调发现该公司2006年度购进原棉抵扣进项税金中有10多位销售对象(个人)销售金额超过3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中纳税人身份证号码显示为为外省(市)个人。企业说是从外地种棉大户购进,但对于从外省购进原棉开具当地收购发票却无法合理解释。通过深入调查,原来该公司购进的是皮棉硬件是外省的一些棉花加工厂、打包厂或者棉麻企业购得。,而皮棉硬件是由原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含籽棉花)经过棉花加工厂简单加工脱去棉籽后打包成的硬件,1个皮棉硬件约150市斤,这样便于运输。公司记账凭证记录为收购原棉并进行加工。税务评估人员对该企业不实事求是的行为对此感到惊讶:是皮棉却不反映为皮棉,却反映是原棉。考虑到以往年度是否存在这种情况,需要追溯到以前年度,检查以前年度账薄。结果在2005年度类似情况大量存在,共涉及增值税款、城建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600多万元。
在多方证明和证实下,公司负责人承认,2005年当地及附近县市棉花生产者由于天气原因,收成较差,远远满足不了公司实际需求。受地方利益影响,外地的原棉流通渠道不畅,公司虽然多次努力,但成效甚微,不得不从外地的棉麻企业、棉花加工厂购进皮棉,可外省企业的发票开具又不及时,该公司想到开具收购发票比普通发票更简单易行,又可多抵扣数十万元的税款;何况购进的还有大量货物,存在着实实在在的货物易行为,皮棉与原棉仅差简单加工这一步工序,而实际销售中又存在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皮棉的情况,公司认为皮棉与原棉农业生产者都可以销售,再加上棉麻公司有加工设备,可以把原棉加工成皮棉,把皮棉开具成原棉不会引起怀疑,公司认为合理、可行。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该公司涉嫌具有偷税行为和虚开发票嫌疑,税务评估人员及时办理手续将案件转交稽查部门查处,随着案情的进一步深入调查取证,该公司的行为有可能需要转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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