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法 > 税收筹划 > 其他税收筹划 >
利用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计算的避税筹划
www.110.com 2010-07-15 17:56

  企业成本、费用和损失的计算,涉及企业避税活动的各个方面,对所得税的避税影响极大。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成本、费用构成,要求避税者对此熟练掌握。中国税法、行政法规没有具体地列举可以列支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项目,而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列举了若干不得列支的项目,这样为避税提供了可能。同时,要求避税者划清资本支出与收益支出的界限,收益分配与费用支出的界线,正常费用与非正常费用的界限。

  一、不得一次列为成本、费用的项目的避税策略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提高折旧率避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告支出,属于资本性质的支出。固定资产价值的随着实体的磨损而逐渐转移的,其能为相当多的纳税年度提供效用。因此,企业以折旧的形式,分期列入成本、费用。折旧率越高,成本愈高,成本愈高,应纳税所得额愈小,税额也就越少。因此,固定资产方面的避税一般是以快速折旧的形式出现。此外快速折旧还有一个间接好处是加快资金回收,节约了利息支出。

  2、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避税受让、开发无形资产的支出,也属资本性质的支出。无形资产能在多个纳税年度内为企业提供某种权益。因而,企业为取得某项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不应一次列为成本费用,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分配摊人成本、费用,如何摊入、什么时间摊入都有避税筹划问题。一般来说,摊入成本的无形资本费用越平均,越均衡,对避税越有利,它可以防止某些纳税期内所得大起大落,导致税率档次的抓升。此外,无形资产转让受让时间选择对避税的影响也较大。对外资企业来说无形资产转让所得一般要缴纳预提所得税,采用转让单位税源代扣代缴方法,此时转让方可适当降低无形资产转让价格并以其他形式求得受让方补偿,即可减少预提税,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3、递延资产的支出与避税递延资产是指企业已经支付,但受益期为若干个纳税年度的费用。如企业筹办费等,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因此对企业避税者来说递延资产的支出是冲减利润的手段,支出越多分期分摊的成本愈大,冲减后的应纳税额也就愈少。

  二、不得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1.资本的利息。

  资本的投资者或股东的投入,不得列支利息。如果是用借款投入则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应由投资者或股东负担。

  2.各项所得税税款。

  各项所得税,如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等,是利润分配性质的支出,不能列为成本、费用。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损失。

  企业如违法经营,被政府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和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属于正常的营业性支出和损失,而是政府机构对企业从事违法经营的处罚。所以罚、没损失,不能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但企业避税者应将正常经营活动中由于某些难以避免的原因等发生的一些商业性违约、托欠等的罚款,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如果企业能尽可能地将某些损失进行“包装”是可以达到列支的目的的。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企业因偷漏税收被税务机关所处的罚款和款按时纳税被加收的滞纳金,均属非正常支出,不应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发生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或其他单位赔偿的部分,因该部分损失已得到补偿,不应再列为损失。

  6.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损赠。

  7.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8.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9.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限定条件准予列支的项目与避税1.支付给总机构管理费的避税筹划。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支付给其总机构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只要避税者能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列支,就可以达到节约所得税的目的。

  2.借款、利息支出的避税筹划。

  企业因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自有资金不能满足某项投资,以及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实际需要而发生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列支。但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和包装使它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保证被列支,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1)取得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

  (2)使借款利息不高于按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税务机关的审核同意。

  此外,避税者还应视借款的用途和使用的情况分别作如下避税处理:企业在筹建期间,因自有资金不足而借款投资的,其在筹建期间内支付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原价,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的方式列支。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需要继续逐年支付利息的,按当年实际应负担的数额列支。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无形资产受让开发的,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该项资产的原价;资产投入使用后继续发生的利息支出,可按当年实际负担数额作为费用列支。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充作流动资金的借款利息,可以列为当年的费用开支。

  3.交际应酬支出的避税筹划。

  交际应酬费的避税筹划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取得交际应酬费的确实记录,或者单据发票;二是指清楚准予作为费用列支的限度。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