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由于管道煤气投资建设的特殊情况,许多地方都是通过向用户收取集资费或初装费的形式回收投资,一般是由投资单位直接收取或由投资单位委托运营单位代收。
对于煤气管道公司收取的集资费(初装费)如何征税问题,要区分两种情况对待。
一、由管道煤气公司直接投资并收取费用的,不缴纳增值税,应按“建筑业”3%税率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缴纳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规定,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投资单位不是管道煤气公司,但委托管道煤气公司(运营单位)收取费用,则对于煤气管道公司来说,属于代收费用,应按13%税率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骉初装费骍)、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管道煤气公司代收集资费、初装费这一项收入基本无进项抵扣,增值税税负较高。因此,有的单位将代收的集资费或初装费这一业务从管道煤气母公司剥离出来,专门成立了一个安装公司,由安装公司收取初装费。这样,就可以不缴纳增值税,而按照营业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
另外,因集资费和初装费金额较大,无论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对纳税人来说,都是一项较大的支出,纳税人还要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根据税法规定和会计制度规定,管道煤气公司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可视为一种资产营运的递延收益,企业可以在递延收益转入主营业务收入时确认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就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管道煤气公司收取的一次性安装费集资费,与有线电视公司收取的有线电视入网费、提供城市供热、供水服务的企业向客户收取的接网费、提供污水处理的企业向客户收取的排污入网费等费用一样,该费用在收取以后,无论发生何种情况,收取企业均不再负有向客户退还的义务。为此,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6号)就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一)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合同约定在取得入网费收入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金额应按合理的期限平均摊销,分期确认为收入。确认收入时,应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如果企业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终止提供服务或是将该公共服务设施对外转让的,应将“递延收益”科目的余额全部确认为终止服务或转让当期的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二)企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对已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入网费适用的分摊期限: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分摊。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但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客户的实际情况,能够合理确定服务期限的,应在该期限内分摊。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应提供服务的期限,也无法对提供服务期限作出合理估计的,则应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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