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烟草公司为了促进几个新品牌香烟的销售,刺激烟草零售商的销售积极性,制定了一项积分奖励办法。该办法规定,县内各烟草零售商店和摊点每销售一包新品牌香烟,就能获得奖励积分一分,折合现金一元,多销多积,上不封顶,年底一次性兑现奖金。
当年底,新品牌香烟在该县获得了非常可观的销量,500多家商店和摊点全年累计销售数量达46800条,公司需兑付奖金468000元。就在烟草公司准备向零售商发放奖金时,财务人员向公司领导反映,这笔奖金在财务处理方面有点难度,如果处理不当会增加公司的税收负担。
现行税法规定,销售方向购买方发放现金属于现金返利行为,其实质是一种价格上的减让,是销售方根据购货方购货量的大小从自己的销售利润中让出一定份额给购货方。因烟草公司未将折扣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烟草公司显然不能从销售额中直接减除折扣额,只能凭购货方的合法票据将奖金作为销售费用列支。但是500多家商店和摊点大多属于个体工商户,根据财务部以往的经验,个体户一般都会打“白条”领取奖金,烟草公司很难从他们那里取得合法的收据。而没有合法凭据,烟草公司就不能将46.8万元奖励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公司须为此多缴纳企业所得税468000×33%=154440(元)。
烟草公司领导听罢汇报,有些着急,公司已经为积分奖励措施让利46.8万元,如果再为此缴纳15万多元企业所得税,积分奖励成本将高达622440元,公司销售人员的奖金就没法保证了,但积分奖励措施早已经公开宣布,不兑现的话不仅会影响零售商的积极性,或许还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公司领导只得再次召集财务、销售部门商量对策,根据烟草部门的品牌宣传大多由上级公司统一负责,县级烟草公司每年的业务宣传费用很少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个补救性的纳税筹划方案,即改现金返利为实物奖励。
具体做法是,烟草公司不再向烟草零售商发放现金奖励,而是由公司销售部门订做印有宣传文字和图案的硬纸袋1000个,订做成本约2000元,再从公司领用含税批发价46.8万元的香烟,按照积分数量制作清单,分别将等值香烟装入宣传纸袋中赠送给烟草零售商,所需费用全部计入业务宣传费,因县烟草公司当年销售收入1.5亿元,按销售收入的0.5%可列支业务宣传费75万元,原已列支业务宣传费10万元,增加46.8万元业务宣传费后仍然未超过税前扣除标准。
香烟的毛利率一般在10%以上,扣除增值税后,46.8万元的香烟实际购进成本只有468000÷1.17×(1-10%)=360000(元)。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购进商品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68000元(468000÷1.17×17%=68000(元)和企业所得税,烟草公司要为视同销售承担企业所得税(468000÷1.17-360000)×33%=13200元。那么,烟草公司实行实物奖励的实际成本为:360000+13200+2000+68000=443200(元),不仅不会因为发放现金不能取得合法凭证,而多负担企业所得税154440元,而且还可比现金返利方案节约成本468000-443200=24800(元)。
公司认为,烟草公司采用实物奖励方案促销,可以比现金奖励方式更划算,而且销售部门可凭取得的香烟和纸袋发票在税前列支,避免了发放现金收回“白条”不能列支的尴尬。再者,烟草零售商一般都会持续经营,取得现金和批发价的香烟对于他们来说并没有多少区别,所以这一方案也不会遭到他们的反对。
但是,当公司将这一方案征求注册税务师意见时,得到的却是反对意见。注册税务师认为,公司赠送香烟的行为虽然名义上是宣传,但很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视同捐赠行为,由于不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还是不能税前扣除,要缴纳所得税132000元(468000÷1.17×33%)。于是,注册税务师提出了采取递延折扣的另一方案,即在基本维持原来奖励方案基础上,作些适当调整修改,将468000元的奖励体现在经销商的下次购货优惠上,对下次购货的商户分期分批给予合理的价格折扣,并将折扣额开在销售发票上。这样,既符合增值税法规定,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不仅不要承担任何风险,将奖励顺利兑现,还可以从后期的销售收入中扣减468000元的收入,又冲减了上期缴纳的增值税68000元(468000÷1.17×17%=68000元)。同样,烟草零售商一般都会持续经营,只要双方签订调整奖励方案,也不会遭到他们的反对。
县烟草公司对递延折扣筹划非常满意,当即决定采纳注册税务师的建议,将现金返还方案改为折扣销售奖励方案,并且在以后的促销活动中继续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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