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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开放式基金的税务筹划思路
www.110.com 2010-07-15 17:57

  随着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和公司(机构)投资范围的逐步放开,开放式基金已经成为不少公司重要的投资对象。公司投资开放式基金,既可以通过持有取得分红实现收益,也可以通过赎回赚取差价实现收益。现行税收法规对公司从开放式基金取得的分红所得和对赎回取得的差价收益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这样,公司在持有基金和赎回基金之间就产生税负差异,由此形成税务筹划空间。本文拟就相关税收规定进行分析,并提出税务筹划的思路。

  一、现行关于投资开放式基金的征免税规定

  128号文还明确了营业税征免规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规定概括起来包括三点:第一,对机构(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因持有基金取得的分红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关于机构因持有基金取得的分红所得,128号文没有明确要求征收营业税(只是规定了对差价收益的营业税征免问题),因此在实务中一般对基金分红所得不作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第二,对金融机构因赎回基金取得的差价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第三,对非金融机构因赎回基金取得的差价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免征营业税。

  税收待遇

机构类型
 分红所得(持有)
 差价收益(赎回)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金融机构
 E
 E
 T
 T
 
非金融机构
 E
 E
 E
 T
 


  说明:免税以“E”表示;交税以“T”表示。

  二、公司投资开放式基金的税务筹划思路

  根据上述投资开放式基金的征免税规定,公司投资开放式基金时税务筹划的总体思路应是考虑分红所得与差价收益之间的税负差别,并对公司有效税率进行管理,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具体说,可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准备赎回的基金,如果近期将要分红,则应考虑在分红后再进行赎回,以充分享受基金分红的免税效应。

  当公司准备赎回某一基金时,应关注公司近期是否准备分红,尽量考虑待分红后再进行赎回。这样,就将基金取得的收益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免税的分红所得,一部分是应税的差价收益。如果在分红前就赎回,则全部收益均以差价收入的形式实现,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金融企业还要征收营业税)。考虑到我国多见的为持续营销进行的大比例分红,这种赎回时机的选择更需关注。

  举例说明。假定某金融机构于2007年1月5日申购某开放式基金1000万基金单位(基金份额),申购日净值为每单位1.2元。截至2008年1月5日,该基金单位净值为2.8元,在此期间公司未进行分红。因此,当日公司该项投资可实现的收益为1000万×(2.8-1.2)=1600万元。现公司拟收回此项投资,且该基金已发布将在1月10日对每一基金份额分红0.7元的公告。公司目前面临两种选择:方案一是在分红前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方案二是待基金分红后再赎回全部基金份额。假定1月5日-10日之间的基金累计净值不发生变动。

  方案一中公司通过赎回基金实现收益1000万×(2.8-1.2)=16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该项投资应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该笔投资的税后净收益为1600×(1-5%)×(1-25%)=1140万元。

  方案二中公司首先通过分红实现收益1000万*0.7=700万,再通过赎回实现收益为1000万×(2.1-1.2)=900万元,(上面已经假定公司累计净值不发生变动,即基金分红除权后基金净值从2.8元降为2.1元)。可以看出,这与方案一实现的税前收益相同,均为1600万元。但由于分红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公司仅需就赎回实现的差价收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公司该笔投资的税后净回报为700+900*×(1-5%)×(1-25%)=1341.25万元。明显看出,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通过基金分红而多实现税后收益201.25万元(1341.25万元-1140万元)。

  (二)对一项期限较为确定的基金投资,公司应优先选择通过分红逐步实现收益的方式,进而选择合适的基金品种。

  从目前情况看,每只基金都有不同的分红风格,有些基金很少分红投资者只能通过赎回实现收益,而有些基金则通过经常性的分红使投资者实现收益。因此,公司在进行开放式基金投资决策前,应在通过分红实现收益和通过赎回实现收益两种方式之间进行策略性选择。

  假定公司看好未来两年的资本市场,决定进行一项为期两年的开放式基金投资,此时,公司应考虑选择那些偏好于通过分红实现收益的基金,这样,公司通过基金投资实现的收益有相当部分因为享受免税待遇而提高了该投资的税后净收益水平;相反,如果公司选择投资不分红或很少分红的基金,则公司在两年后只能通过赎回一次性实现收益,需要对实现的差价收入全额交纳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还需交纳营业税),从而因税负因素而大大影响到投资收益率。当然,在实际操作时,不能仅仅考虑分红免税的因素,还要考虑基金的净值增长率、风险等因素(比如一些基金不偏好分红但净值增长很快,使其即使考虑税负因素后的回报率仍然高于那些偏好分红的基金),实现投资的税后回报率最大化。

  (三)对基金投资进行税务筹划,应避免为分红免税而进行的“避税”行为。

  税务筹划和避税虽然其目的都是通过降低公司税负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但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税务筹划符合税收政策的制定意图,而避税行为则明显违背政策意图因而在实践中充满风险。

  基金分红免税这一规定的立法意图在于鼓励投资者以价值投资理念进行长期投资,而不鼓励短期交易。但在实际中,如果仅仅为分红免税目的,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分红的前几个交易日进行申购,待分红日之后不久赎回,这样投资者在短期内就将该笔资金通过基金投资这一“渠道”取得一笔免税收入。比如,某基金发布公告将在近期进行大比例分红将净值从1.6元降低到1元(假定该基金自成立后一直未进行分红,即基金累计净值亦为1.6元),机构投资者可以为避税目的在当日投资1600万元申购1000万基金单位(份额),一周后每一基金单位分红0.6元使得基金净值降低到1元,从财务角度看,公司取得免税的分红所得600万元(1000万×0.6),取得分红收入后不久将基金赎回,假定基金净值仍为1元,则公司取得差价收入为-600万元(每一基金单位净值从1.6元降到1元,亏损0.6元)。

  通过上述“操作”,1600万元的现金被“演化”成600万元的分红收入和-600万元的差价收益(亏损),虽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为零(不考虑交易成本和税的因素),但在公司其他业务产生大量应税利润的前提下,由于分红所得的免税效应,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大大降低,由此产生明显的“避税”效果。比如公司其他业务产生税前利润2000万元,这样公司总的税前利润亦为2000万元(其他业务税前利润2000万元+分红所得600万元+基金差价-600万元),扣除其中免税的分红所得后得到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400万元,即公司按1400万元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从投资目的上看,上述“操作”为分红免税而投资,且在短期内申购赎回,属于典型的“避税”行为,使得公司面临着很大的税务风险。如果考虑到那些资金量庞大的大型机构,通过这一手段短期内申购赎回,产生巨额的免税所得,在未来税务检查中很容易被认定为避税,因此不仅可能要承担巨额补税和滞纳金,还可能在此过程中承担信息披露和品牌声誉的风险。因此,在实务中,对基金分红免税这一规定既要进行积极的税务筹划,但也要反对任何形式的滥用这一规定的“避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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