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要向设在美国的子公司转让专利使用权,由于香港与美国之间没有税收协定,因而美国要对该子公司向香港母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征收30%的预提税。
为了避免这笔预提税,香港母公司可以在荷属安的列斯建立最终许可公司,在荷兰建立二级许可公司,然后把这项专利卖给设在荷属安的列斯的最终许可公司,这样,香港母公司可以通过在荷属安的列斯和在荷兰的附属两级许可公司把专利使用权转让给美国的子公司。由于美国与荷兰有税收协定,美国对本国公司向荷兰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预提税税率改为零;而荷兰国内税法就规定对向非居民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征预提税,这样,特许权使用费从美国子公司流向没在荷属安的列斯的最终许可公司可以免除任何预提税。不过,由于荷兰征收的公司所得税较高,所以在荷兰二级许可公司实现的利润不能过大,要尽可能把从美国子公司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转移到设在荷属安的列斯的最终许可公司,否则上述许可结构虽规避了较高的预提税,但却又使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面临较高的公司税,达不到彻底避税的目的。
分析:跨国公司向国外公司转让某些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往往会面临外国政府课征的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尤其是在没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一些国家对本国公司向国外非居民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要征收很高的预提税。例如,法国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税率为33.3%,美国该税率为30%,英国、德国、加拿大为25%.不过,世界上也有一些国家不征收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如荷兰、挪威、瑞士、瑞典等。为了减轻特许权转让的税收负担,跨国公司可以采取以下许可结构:即在一个纯避税地设立拥有最终许可权的公司,然后在一个拥有广泛税收协定并且不对特许权使用费课征预提税的国家设立二级许可公司,由该公司负责利用许可权。二级许可公司所在国如果课征较高的公司所得税,则其对外转让特许权所收取的使用费差额(二级特许的使用费收入减去向最终许可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后的余额)就应尽可能小,也就是说要把大量的使用费转移给设在低税区的最终许可公司。
点评:
(1)该案例可用下图表示:(略)
(2)母公司与最终许可公司之间是紧密型关联关系,且要设在避税地。
(3)最终许可公司与二级许可公司的关系是“信箱公司”关系,也就是说,要求二级许可公司人员少、费用低,并利用在地的税收协定。
(4)最终许可公司,将特许权转让给二级许可“信箱公司”时,可采用转让定价,避免二级信箱公司交过多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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