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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企业销售费用的税收筹
www.110.com 2010-07-15 17:34

  企业为寻求发展与突破、树立企业形象、提高产品的知名度,每年需要支付巨额销售费用。如果对各项销售费用开支进行合理筹划,既可以达到良好的宣传效果,又可以减少费用开支。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销售费用一部分为据实扣除项目;另一部分为按标准限额扣除项目。企业如果能合理地划分两部分扣除项目,用好限额扣除的政策,原来只能在企业所得税后列支的销售费用就会转化为税前扣除费用。否则,税前列支项目可能成为税后列支项目。

  那么,如何进行销售费用方面的税收筹划呢?

  正确划分销售费用与产品成本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费用与成本的明晰程度可能趋于淡化。一项支出,如果既可以记入销售费用,也可以记入产品成本,这样,在实际工作中就有可能面临两种选择:要么选择销售费用,要么选择产品成本。

  可能有人认为哪个都行,都可以税前扣除。其实不然。

  按现行税法规定,在扣除标准内的销售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可当期扣除,产品成本只能将本期已销售部分的成本转出扣除,未售出部分待以后年度销售时再确认扣除。

  对这样的支出,记入销售费用,当年可以税前扣除,企业部分所得税的纳税时间就会后滞。这样,就为企业创造了纳税时间性差异,此时企业相当于拥有了一笔无息贷款。

  例如,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可以单独设立销售机构,也可以不单独设立销售机构。

  按照规定,单独设立销售机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可作为销售费用列支。而不单独设立销售机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上述费用则记入房地产的成本。房地产开发投资大、周期长,占用资金大。从这个角度看,房地产企业设立单独的销售机构较为划算。这样,既可以递延企业纳税时间,又可以为企业赢得了一笔“活钱”,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另外,正确划分销售费用和产品成本,还可以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1994年税制改革后,许多酒类生产企业为了规避消费税,将生产企业“一分为二”,分设成生产和商业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生产企业将产品低价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高价售出,将应在生产环节实现的毛利转移到流通环节,生产环节就少缴了消费税。对企业的这种做法,在合理的幅度内无可非议。但有的生产企业将产品售价与产品成本之间的差价定得过小,这就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税务机关对这类关联企业间无正当理由的低售价行为,可适用反避税条款,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平均利润率标准重新核定产品的销售价格,向企业追缴税款。那么,企业如何规避这种风险呢?

  我们知道,在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根本问题是降低产品成本,保持一个合理的成本利润率。因此,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应尽量将产品成本项目转化为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为售价和成本赢得利差空间,以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

  合理划分销售费用

  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研究各项费用的性质。取得的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可据实扣除的费用尽可能单列,严格据实扣除,不过多地占用按标准扣除项目的扣除限额。

  例如,某企业2001年度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企业当年业务宣传费的账面列支数额为8万元。年终汇算清缴时,经税务部门审核,企业按销售收入5‰的比例列支5万元的业务宣传费,超限额标准的3万元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补税后,到税务师事务所咨询补税原因。事务所经调查发现,该企业发生的1.8万元展览费可在销售费用中列支,但企业却将其列入了业务宣传费。补税的原因是:

  企业参加博览会展销,未按规定取得展览的合同书、邀请函等凭证,仅有一张发票,摘要是“展览费”。税务部门审核时,认定这项费用属于“业务宣传费”。其理由是:

  (1)企业没有证据说明该项费用不是产品宣传费;(2)企业已将这笔费用在“业务宣传费”科目中列支。如果企业能够正确区分这两项费用,依法取得所需的合理、合法的证明材料,单独列支,那么,1.8万元的费用,按33%所得税计算,则可以节约5940元的税收成本。

  用足用好广告费和业务宣传非的扣除限额

  在分析销售费用中按标准限额扣除的项目时,应充分利用其不同的扣除比例,做好税收筹划。就拿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来说,两项费用的扣除比例分别为2%和5‰,从宣传的角度讲,由于两项费用具有可替代性,这就为企业进行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应充分利用好两者的扣除限额,在费用支出前进行筹划。某企业2001年度的销售收入为500万元,企业当年账面列支广告费6.5万元,税法允许扣除10万元,企业还差3.5万元未达到扣除限额。企业当年账面列支业务宣传费5.5万元,税法允许扣除2.5万元,超过限额的3万元就要纳税。如果企业事前进行税收筹划,将业务宣传费超支部分,通过做广告转化为广告费支出,就可以为企业减少税收成本支出。

  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两项支出占销售费用的比重很大,企业要做好销售费用的税收筹划。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广告费扣除比例要高于业务宣传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仅为5‰,而广告费的扣除比例为2%。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按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据实扣除广告支出。特殊行业的广告费可全额据实扣除,如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第二,广告费有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的优惠,而业务宣传费无此特点。企业在考虑这两项费用支出时,应有所侧重,充分利用广告费的优惠空间,用足广告费限额和无限期结转的优惠,给业务宣传费的限额留出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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