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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销售变租赁可增加效益
www.110.com 2010-07-15 17:34

  某设备制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A设备,其他企业购买该设备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可移动并且不需要安装。虽然该设备市场需求很大,但价格较高,许多购货企业拖欠货款,致使该公司应收账款居高下不。因为回收货款比较被动,经营风险非常大。有没有既能扩大市场份额,降低经营风险,又可以节税的办法呢?回答是肯定的。

  A设备有关资料如下:每台售价100万元,缴纳增值税17万元;每台设备消耗材料60万元,取得进项税10.2万元,工资及其他费用20万元。

  为了简化分析过程,不考虑其他经营业务、资金时间价值和印花税对税负的影响。

  该企业适用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

  如果买方购买A设备支付的价款都为117万元,要降低经营风险和税负,需要从企业生产经营方式上想办法。该企业生产A设备的方式可以有以下三种:

  方案一:正常生产,正常销售。此方案为企业目前采用的方式,其需要缴纳的税款包括:增值税6.8万元(17万元销项税金减去10.2万元进项税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800元;该企业销售每台设备获得的税前利润为19.32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3756万元。因此缴纳的全部税款为13.8556万元,综合税负为13.86%,净收益为12.9444万元。

  方案二:该企业生产A设备作为购建自己的固定资产,生产时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完成后先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然后对外经营租赁(租赁期间的设备修理费由承租方负担)。这种方式下企业承担的税负如何?

  有关税法规定:企业购建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准抵扣,应列入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假定A设备使用年限10年,残值为0,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其他企业租用该设备的租金为每年11.7万元,租赁期10年。企业租赁财产取得的收入首先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总额为6.435万元;此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A设备原值(建造成本)为90.2万元,所以折旧总额也为90.2万元,企业税前利润为20.36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6.72万元。纳税合计13.16万元,综合税负11.24%,净收益13.64万元。

  方案三:生产A型设备作为购建自己的固定资产,生产时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完成后对外经营租赁(租赁期间的设备修理费由承租方负担),再寻找机会出售。这种方式下企业承担的税负如何?

  假定A设备使用年限10年,残值为0,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租金11.7万元/年,租赁期3年,租金收入35.1万元,第三年末出售该设备,售价81.9万元(含增值税)。有关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超过原值的,暂免征收增值税。该企业承担的税负包括:

  租赁期间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93万元,即租金收入35.1万元乘以5%,再加上营业税税金的10%;企业所得税8.21万元。纳税合计10.14万元,综合税负8.66%,净收益16.66万元。

  通过以上三个纳税方案的比较,方案三优于方案二,方案二优于方案一,可以看出方案三的节税和增加净收益是比较明显的,并且在经营租赁期间找到买主越早,节税效果越明显。方案三比方案一少纳税3.72万元,综合税负由13.86%降为8.66%,降低5.2%。此外,企业获得的好处还有降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因为转变成租赁或先租赁后出售的方式后,企业对购买方的控制能力加强,有利于收回租金、货款。

  在具体实施方案三时,最好事先联系好买主,对其先租后售,这样比较容易成功。

  但必须保证租赁关系的真实性,并且事先和税务机关进行协商,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同,否则容易引起与税务机关的纳税争议。总之,企业应充分了解税法,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总体筹划,在合法的前提下使企业总体税负降至最低,增加企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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