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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设计室划归建安公司可节税
www.110.com 2010-07-15 17:34

      某机械设备制造厂现有职工450人,除生产车间外,该厂还设有机械设计室负责机械设计及建安设计工作,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10100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1500万元、设计费收入为3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650万元(其中安装、调试和设计业务的进项税额仅10万元)。另外,该厂下设5个全资子公司,其中有建筑安装公司、机械设备销售公司、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该厂安装、调试和设计费包含在机械设备销售价格当中,属于同一笔销售业务。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该厂属于生产性企业,被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缴纳增值税。该企业每年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100×17%=1717(万元);实际应纳增值税税金为:1717-650=1067(万元)。税收负担率为:1067÷10100×100%=10.56%。
  由于该厂税收负担率较高,限制了其参与市场竞争,经济效益连年下滑。为了改变现状,企业向税务机关咨询对税收进行了重新筹划。该企业增值税负担高出同行业水平5个百分点左右。主要原因是因为设计、安装、调试收入占全厂总收入的比例较高,且相应的增值税进项扣除额明显偏低。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对现行的经营业务和范围进行重组,调整核算方式。
  具体筹划思路是:将该厂机械设计室划归建筑安装公司,随之设计业务和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均划归建筑安装公司。销售机械设备时,如购买方有特定设计要求时,由建筑安装公司先行进行设计,并签订设计合同。对于设备的安装调试与售后维护,可在销售合同中注明由下属安装公司负责,同时下属公司与购买方签订一份安装调试与售后服务合同,企业内部按销售价格的合理比例确定安装调试费。这样一来,就将安装调试收入和设计费收入从产品销售收入中分离了出来,由建筑安装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并由建筑安装公司负责缴纳营业税税款。
  通过上述筹划,其应缴税款如下:机械设备制造厂产品销售收入为:10100-1500-3000=56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600×17%=952(万元);企业实际应缴纳增值税为:952-(650-10)=312(万元)。
  建筑安装公司应就机械设计费和安装、调试收入一并缴纳营业税,应缴纳营业税税金为:(1500+3000)×5%=225(万元);企业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合计为:312+225=537(万元);税收负担率为:537÷(5600+4500)×100%=5.32%,此时,比筹划前的税收负担率降低了5.24个百分点,节税5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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