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法 > 税收筹划 > 企业所得税筹划 >
精心设计所得税预缴方案
www.110.com 2010-07-15 17:34

  谈起每月向国税部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经营建材的李老板大倒苦水。去年他们公司元月至10月份的经营业绩不错,每月都是按实际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没想到11月、12月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公司首次出现了亏损,到今年税务部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多缴了5万多元的所得税。李老板原本以为可以多退少补,没想到税务部门说,多预缴的所得税额只能在下一年度抵缴,退库是不可能的。眼看公司今年上半年的业绩远远比不上去年同期,年初公司又稀里糊涂地选择了每月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预缴企业所得税。这样一来,多缴的税款到哪一天才能抵缴完?又要影响企业不少资金周转。假如下一年度又亏损怎么办?税法又没有规定。如果2005年公司亏损无法抵缴上年多预缴的税款在何时退还?老李越想心里越不是滋味。

  其实,如果老李了解预缴所得税相关业务,审时度势对企业预缴所得税做一定的税收筹划,那么公司就不会出现这种被动的局面了。按现有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但是由于企业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下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完整计算出来,因此平时在预算中不管是按照上年应纳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预缴,还是按纳税期的实际数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而且企业由于受到任务或季节性因素的影响,会在某一段时间多列支一些费用,在另一段时间少列支一些费用,但总体不突破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而且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企业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照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那么,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才能既不违反税收法规又能使企业减缓和不多缴所得税呢?

  我们知道,企业的会计利润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而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则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而确定的。这种纳税调整只是在每年预缴完所得税之后,年度终了后45天内进行。因而要想节省成本,增加可流动资金又不违反税收法规,只有在预缴所得税和纳税调整上进行筹划。

  假如老李的公司2005年每月利润均衡实现10000元,每月都有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计税工资和招待费等因素10000元。如果每月都要按实际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按法定税率33%计算,每月要申报6600元。如果每月都只按10000元申报,只需申报纳税3300元。如果等到年度终了后一次汇算清缴,在45日内申报,而且只申报不缴纳,等到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的最后一天缴纳,税务机关也不加收滞纳金。这样在老李一年的大部分经营期间里,就可拥有更多的流动资金。

  假如老李的公司2005年度的利润不平衡,利润是在前11个月或前3个季度实现的,而亏损是在最后1个月或最后1个季度形成的,经纳税调整后仍无应税所得额,那么前期已经预缴的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额,在下一年度抵缴”。

  另外,税法还规定:“对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在纳税人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责任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可见,少预缴的税款,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不会被加收滞纳金。

  由此可见,老李企业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如何做到合法的在预缴期间尽可能少预缴,特别是不在年终形成多预缴需退税的结果。办法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审时度势,确定最佳的预缴方法。如果企业预计当年的效益比上年好,则可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反之,则应按实际数预缴。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