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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期多分利可以少补税
www.110.com 2010-07-15 17:34

  许多企业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往往到开发区、经济特区等投资组建新企业,或参股其他企业。由于投资资金来源于高税率地区,虽然被投资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但投资企业分回利润时仍然面临补税的问题。有合法地少补税、增加投资收益的办法吗?办法就是在股利分配时进行筹划。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可以利用这一规定进行筹划,合法地帮助投资方减少所得税支出。

  B公司于2001年度成立,属于设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可以享受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的优惠政策。A公司拥有B公司80%的股权,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为简化分析,假设从2001~2004年度,B公司每年的会计利润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均为400万元,并且每年将当年实现税后净利润额的50%用于分配,A公司无亏损。由于B公司前两年处于免税期,A公司在此期间分回的税后利润为320万元(400×50%×80%×2),按规定无须补缴企业所得税。而在后两年,由于B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A公司累计可分回利润额272万元(400×85%×50%×80%×2),需补缴所得税272÷(1-15%)×(33%-15%)=57.6(万元)。在这四年里,A公司从B公司一共获得了投资收益592万元,扣除补缴所得税后的实际收益为534.4万元。

  如果B公司改变股利分配比例,前两年和后两年分别将税后净利额的67%和30%用于分配,则A公司补缴所得税的情况会发生变化。

  A公司头两年累计可分回利润428.8万元(400×67%×80%×2),按规定无须补缴企业所得税。后两年累计可分回利润163.2万元(400×85%×30%×80%×2),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63.2÷(1-15%)×(33%-15%)=34.56(万元)。那么,在这四年里,A公司合计取得投资收益额仍为592万元,扣除补缴所得税后的净收入为557.44万元。与前一分配方案相比,A公司多获得了23.04万元的税后净收益。

  可见,B公司在改变了股利分配比例后,累计支付的股利额并没有任何增加,但却为A公司带来了更多的税后净收益。这是因为B公司提高了免税年度的股利分配比例,使得A公司将部分要补缴所得税的投资收益额转移到无须补税的年度(在此例中的数额是428.8-320=108.8万元),从而减少了企业所得税支出。

  如果B公司推行的是固定的股利分配比例政策,还有减少补税数额的办法吗?因为是固定的股利分配比例,那么,其税后净利润额的多少就决定着投资者最终可以获得多少股利额。企业税后净利润额等于会计利润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当所得税支出额不变时,会计利润额越大,企业税后净利润额也就越大,投资方获利就越多,否则相反。

  假设B公司有一批原值为2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4年,不考虑其报废时的残值、清理费用及清理收入,B公司按会计制度规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使用加速折旧政策。该批资产按税法规定只能使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因此,无论企业是否采用加速折旧法,其每年应缴的所得税额都是一样的,对B公司而言并无实质性影响。但是在不同的核算方法下,B公司每年计算出来的会计利润与税后净利润额并不相同,最终会导致A公司每年分回的股利不同。

  当企业采取直线法核算时,每年进入费用的折旧额均为50万元(200÷4)。而选用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的方法之一)核算时,从2001年至2004年,每年进入费用的折旧额分别为200×4÷(1+2+3+4)=80(万元)、200×3÷(1+2+3+4)=60(万元)、200×2÷(1+2+3+4)=40(万元)、200×1÷10(1+2+3+4)=20(万元)。在2001年和2002年,B公司选择直线法比年数总和法计算出来的会计利润额(税后净利润额)分别增加了30万元和10万元,在2003年和2004年,会计利润额(税后净利润额)分别减少了10万元和30万元。因此,在整个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使用不同折旧方法,A公司累计分回的税后利润额总额是完全相同的。但是相比年数总和法,直线法能够在前两年增加A公司的投资收益额40×50%×80%=16(万元),虽然这16万元在后两年转回,但由于前两年属免于补缴所得税年度,A公司可少缴所得税16÷(1-15%)×(33%-15%)=3.39(万元)。

  总之,在投资方从被投资方累计分回的税后利润总额相等的前提下,被投资方企业增加免税年度的股利分配比例和税后净利润额都可以降低投资方所得税负。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B公司前两年资金不够充裕,支付过多的股利额影响到自身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有更好的投资机会时,这种筹划是否可行呢?按照现行规定,只要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所以,当B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或有更好的投资机会时,并不一定要实际支付股利,只需挂账也同样能够帮助A公司获得节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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