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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预缴企业所得税最划算
www.110.com 2010-07-15 17:34

  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企业所得税暂行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十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才能既不违反税收法规又能使企业更划算呢?

  我们知道,企业的会计利润是按照财会制度的规定计算的,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而确定的。目前我国内资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调整增加的项目金额,大多是“永久性差异”项目,要按照“应付税款法”计算纳税。这种纳税调整只是在每年预缴完所得税之后,年终后四十五日内进行。要想节省成本,增加可“流动”的资金又不违反税收法规,只有在预缴所得税和纳税调整上筹划,请看下面例子。

  某企业1999年每月利润均衡实现10000元,每月都有超过税法规定超计税工资等因素20000元。如果每月都按实际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按法定税率33%计算,每月要申报纳税9900元。如果每月都按10000元申报,只需申报纳税3300元;如果等到年度终了后一次汇算清缴,在四十五日内申报,而且只申报不缴纳,等到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的最后一天缴纳,税务机关也不加收滞纳金。这样在企业一年的大部分经营期间里,就可拥有更多的流动资金。无需列出公式计算就可以知道这样做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使用有不少好处了!

  假如该企业1999年度的利润不均衡,利润是在前十一个月或前三个季度实现,而亏损是在最后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开成的,经纳税调整后仍无应税所得额,那么前段已预缴的所得税怎么办呢?也许有人会说,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十五条不是规定很明确吗:\“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但我们同时应该知道,企业所得税《细则》第五十三条又规定:\“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额,在下一年度抵缴。\”这样一来,到哪一天才能抵缴完?假如下一年度又亏损了怎么办?税法没有规定如果下一年度亏损无法抵缴上年多预缴的税款在何时退还。

  企业所得税,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或者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不预缴是要受到处罚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如何做到合法地在预缴期间尽可能少预缴,特别是不要在年终形成预缴需退税的结果。

  办法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最佳的预缴方法。

  例如:如果企业预计今年的效益比上一年度要好,则可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反之,则应按实际数预缴。

  这样做,如果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怎么办?请放心,国税函(1996)8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可见,因正当原因少预缴的税款,不会被视为偷税。

  另外,国税函(1998)63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可见,少预缴折税款,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不会被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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