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法 > 税收筹划 > 土地增值税筹划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其他
www.110.com 2010-07-15 17:43

 (一)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合同的开发或转让项目

  有以下两点规定:

  (1)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2)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签订合同日期以有偿受让土地合同签订之日为准。

  对于个别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上述规定5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经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

  (二)享受免税的其他条件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对所有在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开发合同或已立项的房地产都免税,享受免税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是否已按合同规定投入资金并进行了开发。对未投入资金即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免税;

  (2)是否属于该房地产开发建成后的首次转让。如果不是首次转让而是再次转让的,每转让一次,都应按规定计征一次土地增值税;

  (3)是否在规定的5年期限内首次转让。除特案规定予以免税的以外,超过5年期限的首次转让,也不予免税。

  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