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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保险变工薪 如此筹划风险大
www.110.com 2010-07-15 17:31

  A公司为河南省某地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单位有二十几名外籍员工。2004年,公司按照外籍员工所在国的法律规定由雇主统一支付了员工的境外失业保险费500000元,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境外保险费500000;贷记银行存款500000,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了列支,2005年年初进行汇算清缴时没有进行调减。

  2005年6月,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进行联合涉外审计时发现了这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要求企业补税,并进行了处罚。同时,认为境外保险费属于员工的个人所得,让企业补扣了个人所得税。

  接受检查处理后,平时喜欢琢磨税收筹划的公司财务总监老李在互联网上发现了一篇文章《外资企业购买境外保险如何才能获得税前扣除》,该文指出,如果公司将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则可以视同工资薪金支出,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境外保险费;贷记应付工资。该文评论说虽然这样做不能减少职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计税工资实行“据实扣除”政策,因此,以发放工资的名义将支付的境外社会保险费通过“应付工资”归集,并获得税前扣除,从而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负。老李认为这是一个节税的好办法,就在2005年的账务处理时采用了这种处理方法,并在2006年年初汇算清缴期内没列为调整项目。

  但老李心里还是不踏实,怕万一有什么闪失,就专程去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了咨询。资深税务师老王进行了认真分析后告诉他:“这样的所谓‘筹划’涉税风险太大。”

  老王分析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如果实际支付的是保险费,但从账务处理上调整为工薪支出,这样涉税风险太大。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虽然是可以如实列支,但前提是“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在这个环节,明明是代为职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项目,在报送给税务机关的有关资料中需要人为变通成工资支出项目。而如果不变通,税务机关可以看出工资中包括有代为支付的境外保险费部分,从而将会根据税收法规予以扣减,这样,这种节税筹划也就不成立。

  虽然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国家已经取消了该项审批,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规定:“取消上述审核后,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该同时报送其所支付的工资、福利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备案。”审批变备案后,企业的涉税风险不是变小了,而是变大了。真正国家认可的税收筹划强调的是在合法前提下选择方案,这样的变通处理,违法造假在先,不是筹划而是偷税。

  况且,为员工境外补缴的保险费也有其特性,如美国在大多数州,并不是雇主和雇员共同分担,失业保险全部由雇主负责,当然有时雇主也可能转嫁负担。这笔款项企业不可能实际以工薪形式支付给员工,并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为外籍员工支付境外保险已成了惯例性行为,这也是员工权利保障的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有外籍员工而没有境外保险费的支出,也属于不正常现象,极易引起税务机关的怀疑,同时也是涉外税收审计中工薪支出审查的重点,有意变通,容易露出马脚。

  另外,采取直接支付款项给员工,由员工自行支付的方式,也极易引起诉讼风险,如果员工只说这是工薪收入,而不承认是雇佣合同规定的应由企业代缴的保险费,企业很可能败诉,招致再缴一次保险费的风险,即有可能“偷鸡不成折把米”。

  就2004年税务机关让补扣个人所得税一事,老王认为不用补扣,税务机关的处理有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规定,由企业支付的但不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规定,取消上述核准后,凡发生上述情况的,企业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时,应同时报送其居民身份和所在国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费用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当地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所报送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合乎规定的代员工支付的境外保险费,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外籍雇员多支付了个人所得税,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而变通为非境外保险费的工薪项目后,外籍雇员则要多支付个人所得税,人为造假且牺牲员工正常利益换取企业所谓的“节税”利益,具有一定法律意识的员工们是否会答应呢?这也是进行这种“筹划”需要慎重考虑的方面。

  听了税务师老王的解释,老李吓出了一身冷汗。老王告诉他,税收筹划首先应按法规办事,用税法维护企业及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很关键,在此基础上才能谈节税、谈筹划,否则只能在歧途上越走越远,涉税风险也会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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