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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所得税基础辅导
www.110.com 2010-07-15 17:31

 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这里所说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负盈亏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人计算纳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由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契约式合作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中国的企业法人资格,也可以不作为企业法人,由合作各方以各自的法人地位进行联合经营。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人计算纳税,而没有企业法人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则由合作各方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分别计算纳税。外资企业是指依照外资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成立,其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的企业。由于外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因而作为独立纳税人计算纳税。所谓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指生产经营机构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机构场所包括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营业代理人)从事生产经营和虽然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站内搜索

  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有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他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中国打火机期盼低税率 ( 2003-2-26 )

  外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制造业:

  ①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②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③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④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

  ⑤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

  ⑥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

  (2)商业:

  ①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②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销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③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④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

  (3)服务业:

  ①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②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其他行业: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2.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水平核定利润,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凭证,不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等方法予以确定,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4.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汇算清缴应退(补)所得税额=年度应纳税额-全年已预缴税款。

  按季预缴所得税额=年计划总额×税率×1/4或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4

  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根据税法规定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内所得税额的四分之一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季预缴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在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企业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的,应当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的其中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但该营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对其他各营业机构的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2.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所涉及的分支机构或者营业机构有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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