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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筹划――合理变更企业组织形式可节
www.110.com 2010-07-15 17:25

 目前,企业的合并、分立等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化非常多,这既有适应经济发展形势的考虑,也有税收上的考虑。

  完整的税收筹划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其中企业利用组织结构形式的变化进行税收筹划是非常重要的方式。本文通过两个成功的筹划实例,说明如何运用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化来进行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

  例一:某市一商贸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各种品牌的空调和热水器销售业务。在2000年度以前,该公司在进货时不但要与各空调或热水器生产厂家签订空调和热水器购销合同,而且要签订代理安装、维修合同。安装、维修合同一般规定,生产厂家委托该商贸有限公司代为用户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每售出空调、热水器一台,生产厂家分别付给该公司安装、维修费用180元和70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八条规定:“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照‘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后来国家税务总局又在《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中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的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2000年度该物资有限公司销售空调481台,取得安装、维修服务收入86 580元;销售热水器327台,取得安装、维修服务收入22890元。两项收入合计109470元,无论是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还是按冲减进项税金方法计算,企业应负担18609.9元的增值税税款。

  2001年,该物资有限公司为了加强对安装、维修业务的经营管理和核算,经筹划,决定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安装维修服务部,专门从事安装维修服务业务,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和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独立申报纳税。且从2001年起,改变合同的签订方式,该物资有限公司与各生产厂家签订空调、热水器购销合同后,再让各生产厂家与该公司的安装维修服务部签订安装、维修服务合同,并且各生产厂家将安装维修服务费直接支付给安装维修部。按照现行有关税法规定,安装维修服务部取得的安装维修费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应当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倘若2001年该安装维修服务部取得的空调、热水器安装维修服务收入仍为10947 0元的话,只需缴纳营业税3284.1元,与2000年18609.9元增值税相比,少负担了15325.8元税款,税收负担减轻了82.35%。

  例二:一外商原来已与中方合资组建了一家公司,公司内设有非独立核算的研发部门。其生产的产品技术含量高,销路好,赚钱多。1999年底该外商想再追加投资,他在聘请专业筹划人士经过认真调查测算和筹划以后,于2000年6月在原合资公司所在城市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又新办了一个合资企业,让中方以土地与房屋作为投资,以缩短工程工期和节约新建企业的费用;同时,将原合资公司中的研发部门独立出来,在开发区内新组建一个为这两个合资企业服务的研发中心,自负盈亏,独立纳税。这一筹划的实施,每年为该外商少负担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百万元。

  原因何在呢?一是该外商不在原合资企业中追加投资,而是选择再兴办一个合资企业,主要是因为按照现行有关税法规定,如果在原合资企业的基础上追加投资,其追加的投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年免税、三年减半征税”的税收优惠,再兴办一个合资企业则可享受到“二年免税、三年减半征税”的税收优惠;二是新办的合资企业和研发中心选择设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按有关税法规定可以享受优惠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将研发部门从原合资企业中独立出来,组建一个独立的研发中心,主要是因为其生产的产品中含有研发部门开发的软件系统,产品销售时无法单独核算产品中所含软件的价值,由于软件价值包含在产品中又无法分开核算,按规定应依产品适用的17%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同时按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享受不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软件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和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成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后,其开发的软件可以按照独立价格卖给两个合资企业,不但可以享受到上述财税[2000]25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购进使用该软件的两个合资企业的增值税还能得到抵扣。

  从上述两个成功的实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纳税人要想利用组织结构形式的变化来进行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并从中获益,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纳税人和专业筹划人士要在认真学习和研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了解和掌握与本企业相关的所有的税收法律法规。

  其次,要在分析企业投资、生产经营内容、范围和业务收入形式等方面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和掌握其相应可以适用的包括不同税种、同一税种不同条款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适用的前提条件等。

  再次,分析哪些投资、哪些经营内容、哪些经营范围、哪些业务收入等及其与之相应的税收规定同企业的组织结构形式有关,即其投资、经营内容、范围、收入是否可以分开或合并,并在税收负担上作出相应的优劣比较。

  最后,要本着“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对不同方案其他方面的得失进行综合分析与考虑,防止顾此失彼,从中选择出整体最优方案并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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