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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应该掌握增值税
www.110.com 2010-07-15 17:25

  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税,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理论上讲,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而在实际操作上,由于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是一个难以准确计算的数据,因此,增值税采用了间接计税办法。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何确定?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谁?如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都是纳税人首先应该掌握的。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而“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即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应该征收增值税的劳务,同样是指有偿提供劳务,但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进口货物,即申报进入我国境内的货物。

  除此之外,在具体实务中,税法对一些特殊情况也列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特殊项目主要有: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货物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务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主要有: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一些货物的转移、使用、或无偿转让行为,虽没有取得相关的销售收入,但是视同正常销售,予以征收增值税。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涉及到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划分的重大问题。其划分的标准是:凡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对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但没有在我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由于增值税征收管理制度的不同,增值税的纳税人又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的纳税人计税方法和征管要求也不同。把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及除商业企业外规模较小但财务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凭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款予以抵扣;将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不准抵扣进项税额。

  怎样计算增值税我国现行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实行购进扣税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其中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而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通常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销售额就是指应税销售额。

  因此,增值税的计算关键取决于三个因素:应税销售额的确定、税率的高低和进项税额的确定。

  应税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也就是说价外费用是销售额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并不是所有的价外费用都计入销售额。下列项目则不包括在内: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委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符合价外费用条件的,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由于有的纳税人采用含税价格计算销售额,有的纳税人销售方式不同,使销售额所包含的内容也有所不同,对这些特殊情况,增值税有如下规定:

  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人,由于没有真实地实现销售收人,因此,视同销售货物的“价款”也应并入销售额,这种视同销售“价款”的确定,同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一样,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应税销售额: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l+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对属于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其销售额为货物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数。

  兼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兼营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其销售额为货物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数。

  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时,必须将开具在普通发票上的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销售额(不含税)=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折扣方式销售,如果纳税人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还本销售,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以物易物,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双方都作销售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一年)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增值税的税率我国现行增值税设有三个档次的税率:标准税率17%,低税率13%和适用于出口货物的零税率。此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部分应税项目,则按征收率实行简易办法计税,现行征收率一般为6%,但小规模商业纳税人调减为4%。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缴纳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进项税额的确定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其中,直接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计算,而某些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则是通过法定的扣除率计算出来的,具体地,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下: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10%的扣除率计算。买价包括纳税人的购进免税农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

  购进废旧物资进项税额。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

  混合销售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以物易物等特殊销售行为的进项税额,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除此之外,有些进项税额又是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具体包括:

  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对企业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应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怎样计算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采取简易办法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和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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