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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与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www.110.com 2010-07-15 17:25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的经营形式多种多样。对投资者来说,不论采取什么样的经营形式,只要能够为企业或个人带来收益,就是业主们的愿望。税收法规就税种、税率、纳税计算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客观上就为企业纳税方面提供了筹划的空间[

  概念及税务处理

  1、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概念纳税人的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兼营非应税劳务。也就是说,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但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也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如医药公司在销售药品的同时,还提供医疗服务,其医疗服务对医药公司来说则属于兼营非应税劳务。

  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标准有两点:一是,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行为必须是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税法中规定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2、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只征收一种税,要么征收增值税、要么征收营业税。

  兼营业务的纳税原则是,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即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提供非应税劳务获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兼营销售行为的增值税筹划

  1、兼营非应税劳务,企业应分别核算货物、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营业额。

  案例:某商业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4月份,共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含税),同时又经营风味小吃实现营业收入10万元,相应的货物购货成本为70万元(含税)。假设除购货可以抵扣增值税外,无其他可以抵扣的项目,不考虑城建及附加。

  (1)、未分别核算时:当期应纳增值税=[100/(1+17%)+10]×17%-70/(1+17%)×17%=16.23-10.17=6.06(万元);(2)、分别核算:当期应纳增值税=100/(1+17%)×17%-70/(1+17%)×17%=14.53-10.17=4.36(万元);

  当期应纳营业税=10×5%=0.5;当期合计应纳税=4.36+0.5=4.86

  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可以节税=6.06-4.86=1.2万元;

  2、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

  案例:宏光物资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4月份,销售煤炭80万元、销售焦米100万元,购进煤炭50万元、焦米70万元,煤炭税率为13%、焦米税率为17%,上述金额均为含税额。假设除购货可以抵扣增值税外,无其他可以抵扣的项目,不考虑城建及附加。

  (1)、未分别核算:当期应纳增值税=(80+100-50-70)/(1+17%)×17%=8.72(万元);(2)、分别核算时:当期应纳增值税=[80/(1+13%)-50(1+13%)]×13%+[100/(1+17%)-70/(1+17%)]×17%=7.81(万元);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可以节税=8.72-7.81=0.91(万元);

  混合销售行为的增值税筹划根据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只征收一种税。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要看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各方的销售额,在总的营业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在日常应用中,应利用混合销售纳税平衡点的增值率,进行纳税筹划。

  案例分析:某公司为销售建材并负责安装的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率为R、收入为M(不含税)、成本为N(不含税)、税率为17%、建筑安装营业税率为3%、不考虑城建及附加。

  当期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

  M×R×17%=M×17%-进项税金;

  进项税金=M×17%-M×R×17%;

  当期应纳增值税=M×17%-M×17%+M×R×17%=M×R×17%——(1);

  当期应纳营业税=M×3%——

  (2);令上述(1)、(2)两式相等;则M×R×17%=M×3%R=17.65%;所以(1)增值率R>17.65%时,交纳营业税税负较轻。

  (2)增值率R=17.65%时,交纳增值税和交纳营业税税负相等;(3)增值率R17.65%若交纳增值税=(1300/1.17-1000/1.17)×17%=43.59万元;

  若交纳营业税=1300×3%=39万元;

  交纳营业税可以节省税款43.59-39=4.59万元;

  如果上述案例中,工程总收入为1150万元,则R=(1150-1000)/115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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