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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征税"背后的网络"城管化"之忧
www.110.com 2010-07-15 15:00

  摘要:基于上述视点,尽管对个人网店的征税标准尚无定论,但网店“实名制”背后的税收动机,至此其实已彰显无疑。既然如此,防止不必要的误伤,确保网络共享的生态不被破坏,无疑应成对网店征税的一个必要前提。

  某区国税局办税工作人员透露,根据现行政策,经营性企业在网上交易时,根据交易类型,需要缴17%或4%的增值税,但这是否会作为今后对个人网店的征税标准,目前还尚无定论。未来不排除向个人网店全面征税可能,但征收何种税种,现在还难以确定。(7月1日《新京报》)

  的确,假如是盈利性的商业活动,当然不能因为披上了一件网络“马甲”,便享受免税的待遇。事实上,电子商务既然依旧是商务,当然不能只顾通过网络降低成本,增加盈利,却把纳税这事儿抛诸脑后。假如电子商务时代意味着税收的流失,恐怕更是税务部门的失职。从这个角度来看,网店的实名制,以及对于网店征税,其实与对实体商家的征税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任由网络商家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也不利于收入的调节与分配。

  当然,网店的形式毕竟多种多样,是不是所有的个人网店都是盈利性的商家,对网店的征税又应该遵循怎样的标准,其实不乏争议,要想做出明确的判断也并非易事。事实上,在网店该不该征税这件事上,国外其实也面临同样的问题。以美国来说,为了判断某人的网上销售是否属于商业活动,美国国内税收署列出了多达九项指标,这些指标包括是否依靠该项收入、是否以商业化的方式行事、是否投入了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到该活动中等等。不过,即便是这些指标也依旧显得模糊,难以判断。

  可见,网络卖家究竟是把自家不用的东西贱价处理,把老家的特色商品拿来和网民们分享,还是为了赚钱盈利而大量买入并卖出,这些情况看似泾渭分明,实则却未必容易分辨。这就好比现实中,假如买家觉得商品不错,便大量买入再卖给亲戚朋友,这种行为显然不能被算作商务,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网络。假如因为对网店的征税,便对“分享”这一最基本的网络精神和生态带来毁灭性打击的话,不仅涉嫌因噎废食,更有杀鸡取卵之嫌。

  基于上述视点,尽管对个人网店的征税标准尚无定论,但网店“实名制”背后的税收动机,至此其实已彰显无疑。但是,B2B,B2C,C2C(B为商家,C为消费者)这些概念,就连电子商务专家恐怕也很难给出明确区分,究竟是B还是C,很多时候更是“雄兔脚扑簌,雌兔眼迷离”。正如一位网店卖家所担心的,它们的网店有的是处于乐趣,有的是出于互利,经营方式与街头摊贩类似,网店征税对于他们而言,无异于是来了砸摊子的网络“城管”。既然如此,防止不必要的误伤,确保网络共享的生态不被破坏,无疑应成对网店征税的一个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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