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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扣除标准能否随通胀浮动
www.110.com 2010-07-15 15:00

  导言:最近广东省地税局宣布将向中央申请建立和地区物价水平、通胀系数相挂钩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浮动机制,提高广东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这一举动再次触动了公众的敏感神经:这次是否会因为与物价水平挂钩而实现真正提高个税起征点的效果呢?

  前两天正逢月底发工资,在上海张江工作的小王拿到了他6月的工资单,上面写着基础工资加绩效工资合计4820元,然而他的工资卡里只增加了3782元。原来他先被扣除了工资额18%也就是868元的“四金”,接着又被扣了170元的个人所得税。然而一想到近几个月来菜场里不断上涨的米面肉菜的价格,又想到上个月房东刚刚把房租从1500元提高到了1700元,小王心里就犯嘀咕了:如今上海的生活成本越来越高,什么时候个税起征点也能跟着物价一起上调就好了。

  小王的心声也是当下许多生活在大城市里的打工仔的愿望,而最近广东省地税局的一则答复似乎让“小王们”看到了实现心愿的一丝曙光。

  广东地税局提议个税浮动制

  今年广东省“两会”期间,政协委员黄西勤在提案中建议广东在全国率先提高个税起征点,比如深圳可以将市民纳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或者更高;广州可以将市民纳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或者更高。黄西勤提出这个建议的原因是他认为目前全国一刀切的2000元个税起征点,对于经济总量在全国排第一的广东来说太低了,这导致居民收入增加缓慢,进而造成消费增长滞后于经济增长。

  关于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建议,过去几年中一直不绝于耳,尤其是年年两会上都有代表委员提出过相关提案,然而政府方面对这一问题的态度一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没有一个明确正面的回应。然而就在前不久,广东省地税局出人意料地对半年前黄西勤委员的这一建议作出答复。答复中承认,2000元起征点对广东来说明显偏低,因此广东将向中央申请建立和地区物价水平、通胀系数相挂钩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浮动机制,提高广东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事实上,在国内各阶层贫富差距过大、劳动者报酬占国民财富分配比例过低的现状已被全社会广泛认同的今天,一方面,从富士康跳楼事件以及各地接连大幅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正在让涨薪潮向更大范围扩展;另一方面,在收入分配改革的呼声中,由国家发改委起草的国民收入分配改革草案也已接近完成。外界普遍推测,在国民收入分配改革草案中,在“十一五”规划期间一直未有重大进展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将再次被推到前台。

  就在这一关键的时间点上,此次广东省地税局的公开表态,无疑释放了一个积极的信号:过去几年中,各界专家学者和民众千呼万唤出不来的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决定可能将会在未来通过与物价水平进行挂钩的浮动税率制的形式出台。

  各地起征点差异对待不合理

  个税浮动制听上去似乎很诱人,但是否真的有可行性呢?

  “其实今年两会上黄西勤委员的提案和最近广东地税局回复中给出的建议是两个问题。”上海财经大学经管学院教授、税法问题专家胡怡建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这样说到。胡教授认为,黄委员的提议讲的是像广州、深圳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由于物价水平比较高,所以可以把个税起征点进行适当提高,缓解当地居民的生活压力,这其实是要把目前“一刀切”的税率变成“差别对待”。

  “我觉得这种提议有它的合理性,因为我国目前个税采取的是统一税制,但实际上各个地区的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成本差异非常大,尤其是在租房和购房支出上的差异更大,这就会出现税法的统一性和各地区生活开支的差异性上的矛盾。”胡教授这样说到,“但是反过来说,目前‘一刀切’的个税起征点又更有利于地区间的税收公平。一旦实行地区税收差别对待,比如广州、深圳的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而西部贫困地区还维持2000元,那就意味着落后地区的居民比发达地区同等收入者缴纳更多的税,这不但不公平,而且起不到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还会加大不同地区收入差距,形成税收逆向调节。还会促使人才涌向税负相对较低的经济发达地区,不利于人才合理流动。所以我不是很支持这个提议。”

  起征点随物价浮动可尝试

  而广东地税局的建议并不是要中央单单对经济发达的广东省“差别对待”,而是让全国的个税起征点都随物价同步上调。胡教授表示:“通胀因素不是单单广东一地存在的,而是全国普遍存在的。因此广东地税局实际上是希望根据CPI的上涨而由中央统一制定联动的个税起征点上浮机制。我觉得这个提议就很有价值”。

  据了解,由于我国的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而个税起征点的确定在本质上属于立法权的范畴,地方无权确定。但由于长期原地踏步的个税扣除标准和物价持续上涨之间的矛盾一直得不到化解,所以2006年个税起征点第一次统一提高以前,地方政府曾有过可在个税起征点上下20%内进行浮动的权力,但当起征点统一提高到1600元以后这一权力就取消了。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物价的持续上涨,目前已提高到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还是日渐显得捉襟见肘,矛盾也就再次凸显了出来。

  胡教授说:“过去许多人总是抱怨国内油价太贵,国际油价涨国内油价涨得更快,国际油价跌了国内油价却纹丝不动,涨跌都是发改委自己说了算,现在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了一套公开透明的与国际原油价格联动的调整机制后,就不会有这样的抱怨了。一样的道理,现在个税起征点的标准也是税务部门自己说了算,标准到底什么时候应该上浮,上浮幅度应该多少,都没有一个统一的可参考的科学依据,而一旦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形成了一套和物价水平挂钩的联动机制的话,那就不需要每次物价上涨的时候,政府都在那里拍脑袋想问题,决定是否要上调以及上调的幅度。”

  不过由于税收制度的修改需要经过全国人大的审议通过,一旦个税起征点形成与物价水平挂钩的联动机制的话,其标准将会每年调整一次。胡教授认为,具体操作方法无非两种,一是将起征点标准单列出来,每年都由全国人大立法通过,这样操作比较繁琐,另一个办法是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每年对个税起征点自行调整,这样在操作上相对方便些。

  胡教授总结道:“想要把个税起征点与物价挂钩联动的想法变成现实可能在立法层面还有一段路要走,另外它对物价信息统计的要求也相当高,但这个思路是很值得提倡的,毕竟和过去许多人提出的一口气直接把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5000元甚至8000元相比,这个提议更多了一份理性,因为它是一套规则明确的浮动机制,既不会在短期内给政府财政收入带来巨大冲击,又能让老百姓看到未来税负将会逐渐下降的希望。”

  提高起征点不会“劫贫济富”

  然而可以预见的是,由于实行个税起征点浮动制后,个税起征点势必将要上调,而国家财政收入彩票亟峒跎伲庀匀皇怯行┱府部门不愿意看到的。记得一年前,国家财政部曾发布过一份《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报告,报告指出:如果提高个税起征点,高收入群体将受惠多,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反而会受损。

  其主要逻辑为:提高个税起征点后,受惠最多的其实是原来缴税较多的高收入群体,而低收入群体本身缴税较少,因此实际上受惠也较少。而一旦高收入者缴税大量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也就减少,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以及社保、教育、医疗等支出也都会受影响。因此提高个税起征点反而会“劫贫济富”。

  税法问题专家刘福元律师对记者表示,这种观点并不成立。不能说提高起征点对富人也有利就不调整,因为富人和穷人对金钱的边际效应不一样,比如为穷人减税2元可能比为富人减税10元的效用更大。更何况,提高起征点本身是一种还富于民的举措,不能因为穷人少缴税1元的同时,富人可以少缴5元就说这是劫贫济富,这等于是把穷人和富人放在了对立面,照这个逻辑,似乎在穷人和富人都多交税的同时,穷人反而因为多交的税比富人少而贪到便宜不成?

  憧憬综合税制不如先降税负

  社会上还有一种反对提高个税起征点的观点认为,各种呼吁提高个税起征点的观点都是短视之举,并不能根本上解决税收不公的问题,真正的改革是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税制,一味提高个税起征点反而得不偿失。

  对此,刘福元律师认为,这显然是把两个问题混为一谈了,“不同的税收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不同的,提高起征点的主要目的是减轻社会全体劳动者的税收负担,是要还富于民,而建立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是我国个税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通过个税来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最全面有效的办法。这两者的目的是不一样的,其实是难度也是不同的。通俗的说,前者是战术性的改革,能在短时期内降低国民税负,后者是战略性的改革,只有在许多外部条件成熟后才能推出。”

  胡怡建教授则表示,综合税制改革说起来很容易,但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核准、个人税负统计、国家对公民财产信息的掌握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毕竟我国现行的12万以上年收入申报制度仍存在不少障碍,综合税制改革的操作难度可见一斑。“因此虽然世界上大部分发达国家都采取综合税制,但从目前我国的国情看,无论是国民收入水平还是国民收入信息的收集和管理上,都还远远没有得到实行综合税制的要求。而且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税制将会大大增加政府的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缴税成本,这也是税制改革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试想,在连财产登记与官员财产申报都难实现的条件下,以家庭为基础的综合税制何以立足?眼下我们与其去一味空谈一个美丽却遥远的乌托邦,还不如先脚踏实地,从最简单的提高个税起征点开始做起,真正实现为老百姓降低税负、增加收入的目标。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变迁

  我国于1980年9月颁布施行《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确定了个税800元的起征点。此后二十余年间一直没有跟随物价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做出过相应调整。直到2006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减除标准才从800元调整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后,又再次调整到2000元,但仍然被民众认为调整幅度过小过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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