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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难以承受责任之重
www.110.com 2010-07-15 15:00

  国税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五类高收入者加强个税征收。据悉,此措施之所以出台,就是为力求解决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针对这一通知,我国著名经济学家谢太峰对《中国联合商报》表示,对高收入者征收较高的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增加国家税收收入,缩小贫富差距,但如果只单一依靠这一措施,起到的税收调节作用也将十分有限。

  税收调节应多管齐下

  据了解,《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对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自行纳税申报管理,以及高收入者的个税征管。同时,还锁定了重点征管的五类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财产转让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外籍人士个人收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的解释,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意在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缩小贫富差距。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但谢太峰表示,如果只依靠向富人征重税,并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国家不仅要将富人的收入下降,也要将穷人的收入提升,如果只是一味加重税率并不能起到显著作用,更应该双管齐下,调高个税起征点,减轻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

  他同时强调,以工薪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工薪阶层,仍然是个税缴纳的主力军。而由于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并不完全显示在工资金额上,这使得真正成为高个税征收对象的只能限定为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而其他高收入者的个税征收就被规避掉了。

  此外,谢太峰还表示,如果可以对个税实施阶梯性税率将更为理想,即累计收入层次逐渐提高税率,这样既可以保证工薪阶层的利益,也可以达到对高收入者征收重税的目的。而想要解决我国的贫富差距大的问题,不能只依靠个税一项,而应该实施多重手段,一方面在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环节进行限制,对某些企业或部门的薪酬进行限制,并且将奖金、实物福利等隐形收入显形化;另一方面,税务等相关部门应利用遗产税等其他税种加大调节力度,不要只将希望寄托于个人所得税之上。

  个税堵漏严防死守

  在我国,不少高收入者逃税,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认为,累进所得税能够均贫富,但在我国做起来太困难。要加大力度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少其他的税种,个人所得税主要向高收入阶层征收,这样能够缓解贫富差距。他表示,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起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但是现在个税并没发挥这个作用,因为现在的个人所得税只对工薪阶层征税,其他的收入征不到税,特别是财产性收入征不到税,我国税务部门应该彻底改变这种状况。

  自2007年起,我国要求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同时,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者的纳税监管力度也日益加大。然而,有很多人并没有自行申报,如自由职业者,这类人群的收入并没有详细的财务账簿可供查询,使得他们避税变得十分容易。

  而这样的高收入逃税者,不但让监管部门伤脑筋,也让一些依法纳税的高收入者不满。

  有些依法缴纳高额个税的纳税者就觉得很冤,“同是高收入者,有些人能逃税,而我只能乖乖纳税,这不公平。”

  针对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不一,所得形式多样,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难度日益加大的情况,税务总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了相关措施,以解决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对高收入者的税源管理和监控,关键是掌握高收入者的大致分布和主要所得来源。前一段时间,通过调查摸底,并与税务机关的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数据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对比分析,税务部门已掌握了高收入者分布和所得来源的有关情况。下一步,各级税务机关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强化税源管理。

  在基础工作和日常管理方面,税务机关将进一步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进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扩大涉税信息来源,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大力加强高收入者的税源监控。

  税务部门还特别提醒,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报告表时,须明细申报支付给每个人的所有所得,希望扣缴单位理解和支持,协助税务机关掌握高收入者税源。

  就如何加强高收入者的主要所得项目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对高收入者的主要所得项目,税务机关将根据其性质和特点,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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