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政府部门应站在尊重纳税人知情权的角度来看待民众的质疑――何以出现“加价”买办公设备的怪事。“加价”买办公设备就是在浪费税款,就是政府的罪过和对纳税人权利的侵犯,而惟有纳税人意识的勃发,才能为消除“加价”办公设备之类的乱像提供支点。
昨日,《长春公安采购电脑 “买贵的不买对的”》一文,引来读者和网民的围观。很快,一网友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也有了发现,并在网上发微博逐个质疑:“昆明市纪委一次购买上千件办公设备,花掉近700万元;昆明市财政局一次采购服务器4台、台式机68台、笔记本电脑8台,花掉近58万元……”对于市纪委的“大宗采购”,他尖锐地表示:“这是要办门户网站和某网决战么?”(6月19日 《云南信息报》)
昆明市多个政府部门被曝“加价”买办公设备与“长春公安采购电脑,‘买贵的不买对的’”一样都引发了舆论的关注。二者背后都呈现了民众的不满和社会的困惑:政府怎么不把纳税人的钱当“钱”?
“作为一个昆明纳税人,我要求你们公布具体采购细目,以供公众监督”不但是公众心声的表白,也直接指向了政府的软肋所在:眼中从来没有纳税人的影子,更没有把纳税人放在心中,由此不但导致了大肆浪费的现象,而且往往把纳税人的监督看作是找茬。
那么,作为政府部门,该如何回应纳税人的要求呢?昆明市有关部门的回应能达到尊重纳税人权利的目的吗?
首先,政府部门应站在尊重纳税人知情权的角度来看待民众的质疑――何以出现“加价”买办公设备的怪事。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公民不仅是被统治者,亦是统治者。知情权是知道政府如何运作的权利,以此角度而言,知情权主要是一种政治性权利,也可以说知情权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从一般知情权的角度看,纳税人应享有人民普遍拥有的知情权。由于纳税人是人民的一部分,因此,纳税人的知情权与人民享有的知情权是同等的。可以说,无论从狭义角度,还是从广义方面来说,政府尊重纳税人知情权都是一种义务,而回答“加价”买办公设备的怪象,是政府尊重纳税人知情权必须承担的义务。
其次,要认识到出现“加价”买办公设备的怪象与纳税人权利长期受不到尊重有关。长期以来,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受到忽视,在税收立法和实践中,纳税人都以纳税义务人的身份出现,而忽略其权利人的身份,在税收的宣传上,过度强调纳税是公民的义务,同时,以国家为本位的思想占据税收征收的整个过程,无视纳税人的权利。由于这种税收理念的存在,使我国在税收制度的设计上、税法制定的程序上及税务管理的制度上等都站在国家的角度上,而忽视纳税人的权利需求,纳税人仅负有纳税的义务,而谈不上权利。
最后,“加价”买办公设备的出现与纳税人权利的监督功能缺失有关。我们知道,纳税人权利的重要功能在于监督、管理与制衡国家财政权的要义。 但现实中,纳税人权利在财政预算中处于弱势乃至缺位状态,纳税人的监督、管理与制衡国家财政权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并且,我国财政预算制度参与者是不合理的,编制机构和执行机构同为财政部门,使得财政资金的使用缺少有效约束。正是这种背景,才使“加价”买办公设备和“买贵的不买对的”之类怪象成为尴尬的事实。
如此以来,面对“加价”买办公设备的出现,笔者以为,惟有强化纳税人意识,才能使政府部门不仅在意每一分税款的缴纳,而且知晓纳税人的明确要求:要求政府以最低的价格,提供效用最大的公共产品;要求政府的所有用税行为公开、透明,将其全部过程置于自己的监督之下;要求节约每一分钱的税款,视浪费税款为政府最大的罪过。
“加价”买办公设备就是在浪费税款,就是政府的罪过和对纳税人权利的侵犯,而惟有纳税人意识的勃发,才能为消除“加价”办公设备之类的乱像提供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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