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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www.110.com 2010-07-15 15:00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享税收优惠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地税专家进行解答。

  福田区余女士来电咨询:现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是否还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地税局方女士回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即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2010年度仍执行。

  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验原件);

  (3)《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验原件)。

  南山区刘女士来电咨询:企业2009年将一处房产对外出租,租赁期限为2009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止,合同规定由承租方在租赁开始时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经营租赁收入,请问税法上是否也可按此规定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地税局方女士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也按该规定执行。

  因此,对于跨年度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收入,税法上也是可以按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宝安区吴先生来电咨询:企业2009年发生一笔担保损失,请问该笔损失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地税局方女士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在税前扣除。

  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因而,如企业发生的担保损失属于上述规定与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产生的,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否则不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罗湖区的邓女士来电咨询: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请问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是否需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地税局方女士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申请表》;

  (2)《纳税人申请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清单》;

  (3)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税法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4)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仅当加速折旧的新固定资产替换旧固定资产时需提供);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及折旧额的说明;

  (6)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及取得时间的原始单据复印件:包括购买时的发票;自制的成本结转凭证;接受投资时双方的合同或协议;资产评估报告等;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申请缩短折旧年限的,需提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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