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政通过投入企业科技创新资金7.5亿元,带动社会研发资金投入84亿元,同时给予更多税收扶持
本报讯 记者曲明报道 企业自主创新,资金困难是一大瓶颈。但在天津,财政通过投入企业科技创新资金7.5亿元,带动社会研发资金投入84亿元,并通过税收政策扶持,有效缓解企业创新资金的难题。
据了解,4年来,该市共实施95个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目前,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已经累计实现新增产值50亿元,利税超过7亿元。“十一五”期间,天津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全部完成后,预计实现销售收入329.7亿元,利税43.1亿元。
2006年,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天津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了增加科技创新投入的政策措施。近年来,市和区县财政科技投入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市财政每年安排2亿多元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通过贷款贴息、财政奖励等多种方式,重点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战略性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研究开发,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具有专利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研究,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先进技术提升传统产业项目,吸引和接纳国内外高科技顶尖人才及科研机构来津落户。
同时,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天津建立完善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库,根据重点发展产业导向和城市发展规划,选择财政支持项目。对科研课题及经费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结果的全过程,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管制度。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的绩效评价体系,明确设立政府科技计划和应用型科技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天津还给予企业自主创新更多税收扶持,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扣除。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工资总额的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单位价值3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缩短至3至5年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政策。国家高新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办的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二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在财政资金和税收政策“孵化”下,天津社会科技创新资金投入每年以60%以上幅度增长,在已实施的95个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中,有87个项目是由企业投资牵头实施的。这些企业90%是高新技术企业,其中民营企业占50%,有44家;国有企业集团7家。这些项目的实施不仅提高了企业的技术、产品创新能力,同时也促进了企业现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大大提高了企业竞争力。
据悉,明年天津财政科技创新投资将达到11亿元,在促进科技产业发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学研成果转化、优化升级产业结构方面继续发挥“孵化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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